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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促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区教育系统、卫健系统及各街道办事处)在编制外聘用的人员。按目前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作性质,主要分为专项招聘编外人员和一般编外人员,其中:专项招聘是指区直有关部门因专项工作需要,招聘下派到各街道办事处的编外人员,如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
2、、城市管理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司法协理员、统计员、养老协理员、基层工会专干、残疾人联络员等;一般编外人员是指除专项招聘以外的其他编外人员(不包括保洁、安保等其他购买性服务人员)。二、符合基本条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身体健康,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三、遵循总量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招聘编外人员,确有明文规定和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先批后用”的原则进行招聘。(一)编制限额内编外用工申请用人单位
3、填写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见附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委编办确认该单位当前编制使用情况,再送区财政局审核,最后报区人社局审批。(二)编制限额外编外用工申请1 .编制限额外用工新增: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外需聘用编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用工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流程办理聘用手续。2 .编制限额外用工调整:在原有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过的编制限额外用工计划内调整聘用编外人员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流程办理聘用手续。(三)专项工作编外用工申请根据省、市、区关于专项工作统一招聘任务的规定,实行单列管理。由用人单位提出专项工作编外用工
4、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流程办理聘用手续。编外人员离职的,需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新聘编外人员应重新按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四、规范聘用程序(一)区直各单位应对原有编外人员进行全面梳理,对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长期工作表现不好或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等情况的编外人员,按规定予以清退。现有编外人员数量超出编制限额的,属于非工作需要的,应予以清退;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实行“只出不进、逐步消化”。用人单位在新招聘(录)编制内工作人员前,应先清退至少同等数量的编制限额外编外人员;未清退的,组织、人社部门不予招
5、聘(录)。(二)编外用工原则上采取公开招聘和考核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综合素质等要求,由主管部门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发布公告、报名、考试(考核)等规范程序进行。经人社部门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三)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编外人员劳务派遣工作,严格按要求抓好落实。编外人员入职后,用人单位持人社部门审批的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审批表统一委托区劳务派遣公司为编外人员缴交“五险一金”,并配合区劳务派遣公司做好每月的编外人员“五险一金”缴交人数及金额的核对工作。五、提高薪酬待遇(一)建立工资薪酬体系工资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各类
6、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励,未经批准聘用的编外人员,区财政不得列支经费。(二)完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为编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聘用单位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区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缴交金额执行。六、加强日常管理(一)合同管理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试用期。编外人员年龄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续聘,合同关系自然解除,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7、(二)日常考核编外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编外人员的考核管理。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工资晋升以及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七、明确监督责任(一)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切实规范编外用工管理工作,人社、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指导、明确职责,强化对用人单位编外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聘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一经核实,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解除聘用关系,并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二)人社部门要对各用人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五险一金”以及其他管理缺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本通知由区委编办、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区教育系统、卫健系统及各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建立相应的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寸近照身体状况身份证号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现有编外人员数拟聘岗位用人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机构编制部门意见该单位已核定编制数名;实有人员人。盖章年月日财政部门意见该单位已聘用编外人员人。盖章年月日人社部门意见年月日注:本表格一式六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劳务派遣公司各存一份,随表请附用人单位现有编外人员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