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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及县人民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郎医党字202*)7号)文件精神,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行政、业务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的效率,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第三条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医院的发展建设、中心任务和其他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做出安排;讨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中的重
2、要问题,并做出相应决定;听取各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分析医院形势,部署总结工作。第三章讨论与决策范围第五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第六条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研究落实党委会关于医院办院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第七条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人员招用和解聘、常规晋升晋级等医院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项;招生培训I、重要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
3、要事项。第八条对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人才培养和引进、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基建项目、审计与监察、综合治理等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第九条对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第十条审定医院有关奖惩规定,讨论决定各种考核和奖励申报中的重要问题。第十一条听取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第十二条研究决定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或突发性事件。第四章议事制度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参加人员: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涉及财务、人事方面的重要事情时参加),党政办主任,党政办秘书,议题所涉及部门负
4、责人。为便于掌握情况和决策,必要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召开时间: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为周四下午),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认真填写议题内容,制定解决措施和办法,并报请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字同意,在开会的三天前(以工作日计)上报党政办,由党政办汇总后呈报院长确定议题。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会上不作讨论。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研究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重要问题需经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重大问题要经过调查
5、研究、科学论证,有关部门要提出书面意见或具备可操作性的方案,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院长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最后发表结论意见。第十八条会议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由院长决定下次会议再议。第十九条建立候会制度。除院长办公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由党政办通知,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参加会议,议题结束后离席。第五章会议纪律第二十条院长办公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夫妻、直系亲属、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有关成员应回避。第二十一条参加会议人员要按时到会,集中精力研究工作,会议期间不办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准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的保密事项。第六章贯彻督办第二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负责,会议记录由党政办确定专人负责,党政办负责形成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并负责送达相关部门,督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会议纪要由院长负责签发。第二十三条院领导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组织落实。第二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各部门必须坚决服从和认真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郎医字(2018)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