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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小区和外来施工单位在小区禁止烟火区域内,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管理处保安主管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管理处各保存一份。2、保安主管根据动火作业的范围,按照动火审批制的规定加以核准或报管理处经理批准。原动火施工单位因未完成任务需要延长动火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3、动火作业者必须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并须严格按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4、动火前必须做到五不动火:(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2)周围有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3)附近有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动火;(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或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5)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5、动火后必须做到四要、一清:(1)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2)要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操作;(3)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有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4)要及时扑灭动火作业中发生的火警或其他事故苗子;(5)动火作业完毕,必须立即清理现场火种,火种不清除不可撤离动火现场。6、动火申请施工单位应委派现场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处保安主管应指派保安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