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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1 .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无论是学校自办食堂、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集中配餐(由餐饮公司向学校送餐),主体责任与校长(园长)负责制不变。2 .学校确定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负责处室(如,总务处)、食品安全管理员。规模较大或食堂较大、集中用餐人数较多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为专职。3 .学校明确食堂内部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对食堂安全、食品安全各环节,应明确双人管理,即明确负责人和检查(监督人),以确保工作落实。4 .食品安全管理员及其他具体负责人要关注关心从业人员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和矛盾纠纷。5 .班主任负责学生日常食品安全
2、教育,学校德育处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班主任负责食品安全专题教育。6 .若幼儿园禁止学生自带食品,由班主任告知家长,对家长进行解释学生,避免沟通不当导致误解。7 .食堂一般不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若需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8 .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监督。9 .学校与食品食材供货方、校外配餐公司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第三方(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或在合作协议中专门安全条款,明确安全责任。10 .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管理局和教育(体)局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学校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