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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行为标准一、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二、施工单位。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8、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
3、内容。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三、检测单位。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