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审批权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权激励的审批权限.docx(1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股权激励的审批权限对于股权激励的审批权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计划不需要经过证监会审批,但需要经过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具体来说,上市公司的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议是否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过会讨论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当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表决时,如果有股东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该股东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也不得参与表决。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来说,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将相关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批准。不过,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在审核相关股权激励方案时,具体由其内部哪个司级、部门或办公室进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