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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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完成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所必要的物资条件,管好用好学校的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学、节约学校经费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合我院各教学系、教科研室、行政各部门、后勤各实体等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第三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类资产。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二章国

2、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第六条固定资产分类及划分标准(I)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指在本院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如现有土地、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后勤用房、开发门面房、宿舍及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

3、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设备。如教学仪器仪表,机电、文娱体育、文印、电教、水电设备、医疗器械等。(3)一般设备:指用于开展业务工作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个人用计算机、空调器、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调频设备等。(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5)标本模型:包括各种艺术雕塑、生物标本等。(6)文物和陈列品,如字画、纪念物品等,上级或外单位有价值的赠品等。(7)图书:指院图书馆藏书和各系资料室储存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等。(8)其他固定资

4、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单价低于500元,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如桌、凳、椅、床等校产校具。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院对院内资产实行“学院统管、部门专管、单位保管”的三级管理体制。统管是在院长领导下成立校产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统管,民主决策;校产管理委员会下设校产办,履行学院资产的日常宏观管理职责;院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学院资产实行专门管理,属于教学仪器设备类资产由教务处专门管理;各单位是学院资产管理的末端,肩负着使用和保管学院资产的双重任务。第八条校产管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成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

5、成,其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3、负责全院闲置资产的处理,优化资产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促使资产有效利用,监督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工作;4、负责大宗、批量物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5、审批学院资产的产权变更、资产评估和财务处理,防止资产流失;6、指导、监督各单位做好本单位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校产管理委员会应对各单位资产的清理、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二)占用的国

6、有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三)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实行了有效的资产维护;(四)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危害。第九条院校产办负责校产的综合管理和日常工作,其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全院国有资产实施综合日常管理;负责校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2、负责全院资产及其变动情况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登记、建帐、建卡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数据库及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资产的维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工作。3、负责院内闲置资产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优化资产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促使资产有效

7、利用,监督资产的保值和增值。4、汇总、上报各类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申购计划。5、负责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大宗批量物资验收、建帐等相关工作。6、负责指导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工作;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资产管理状况。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总责,要指定一名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一般为兼职,名单报院财审科、总务处备案),对本单位保管使用的设备要实行责任制,每件物品都要责任到人,指定专人保管,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第十一条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单位或部门仪器

8、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的汇总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仪器设备送达后,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并完成有关的验收签字手续;负责及时完成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注册登记及报帐工作;2、负责办理本单位或部门资产的调拨、维修、报损、报废等审批手续的办理和组织实施工作;3、负责本单位或部门资产管理的各类帐薄、卡片、报表的建立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并定期向有关单位及负责人汇报本单位的资产情况;4、妥善保管各类资产卡片、帐薄、报表等档案资料;5、负责监督、检查资产的使用与存放情况,有权拒绝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不具备使用条件者使用仪器设备;6、配合院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工作;7、做好防火

9、、防盗、防潮、防冻、防腐蚀等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添置第十二条添置固定资产应本着教学和工作必需及经济实用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集中采购。固定资产集中采购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临时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参与省教育厅组织的公开招标或自主招标进行,小额不易招标的进行集体采购,原则上按每季度或每学期采购一次,查实积压和闲置或可修旧利用的不予采购,不得重复采购,各单位不得擅自自行采购。具体办法按*学院关于仪器设备购置、验收、报帐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申请添置固定资产的系或部门,在每年年末,必须将下学年度拟需添置固定资产的计划(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参考价格等)及时上报

10、,属于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教务处并抄报总务处,行政各部门购置设备计划报总务处,由教务处或总务处汇总报分管院长并经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批,待经费落实后统一采购。具体按*学院仪器设备与物品购置运行程序办理。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登记第十四条添置固定资产必须及时登记注册,固定资产登记实行三级帐卡制度。即由财审科设置总帐,校产办设置明细帐(属于教学仪器类教务处同时设置明细帐),使用固定资产的系或部门设置台帐,总帐、明细帐、台帐要帐款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1)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经由采购小组验收合格后,填写*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指定专人(资

11、产管理员)到校产办填写*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由校产办录入微机进行明细登记注册并保存备查,二联交财审科入总帐,三联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入台帐并保存,否则,财审科一律不予报销。(2)新建房屋、建筑物、厂房及路面等,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由基建办等部门办理产权及纳入校产办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填写房屋登记卡及固定资产清单,财审科根据其审计决算的实际价格纳入总帐。(3)接受捐赠和调进的固定资产使用的系或部门,必须按照本条第1款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注册,并同时向院财审科提供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捐赠调入单位所提供的有效凭据,及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凭据。第六章固定资产

12、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五条使用固定资产的系或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和清查,校产管理委员会每年10月份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包括查明固定资产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第十七条校产管理委员会对利用学院各类资产开展的创收业务进行监控,各单位有对学院各类资产实施保值和增值的义务。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学院资产从事租赁、对外有偿服

13、务等经营性活动。若从事上述活动,必须按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必须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到院校产办、财审科办理固定资产专人管理变更手续。工作人员原所在的系或部门负责人应督促变动人员尽快办理变更手续。对未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人员调出学院的,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调动手续。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及调拨第二十条凡报损、报废或要求调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提供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报损、报废及调拨的原因,报校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凡批准报损、报废及调拨的固定资产,有关单位必须持批件到校产办和财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冲减或增加有关帐目。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认真核定资产需用

14、量。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超定额的固定资产,校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置或调剂调拨。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撤消、改变性质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评估、登记、造册,按下述规定处理,并到校产办、财审科办理移交手续。(一)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所占用的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审计后,一律实行有偿调拨。(二)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其资产无偿划拨给并入单位。(三)单位撤消,原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编制清册,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固定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和封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国有资产进行转让、转借或私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资产报告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依照统一格式向校产办报告资产增减变动及存量,并对本单位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作必要的文字说明。第八章奖惩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五条对所占用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或流失严重,经批评仍不改进者,学院将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六条因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失职,造成学院固定资产浪费、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章第18条的单位,学院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将收缴其全部所得。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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