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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供应商廉洁协议书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杜绝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一、在供、需双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终止业务关系后二年内,供方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得向需方及其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二)不得为需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需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为需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为需方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五)不得为需方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六)不得为需方
2、及其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七)不得为需方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八)不得违反规定安排需方人员在供方或供方相关企业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需方人员打探有关涉及需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九)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披露或述及有关需方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评价、信息等。二、供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第一次应向需方支付相当于不正当利益所涉金额的十倍或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总金额(未约定的,按双方已交易的总金额计算)的20%(两者取其高)作为违约金,需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供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如供方在一年内违反
3、二次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供方应向需方支付相当于不正当利益所涉金额的二十倍或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总金额(未约定的,按双方已交易的总金额计算)的50%(两者取其高)作为违约金,需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供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为杜绝不正当行为,鼓励举报,如需方人员举报供方上述不正当行为,需方查实后将给予需方人员相当于不正当利益所涉金额的十倍的奖励。三、供方发现需方人员索取上述不正当利益,或者要求提供其他好处的,有义务予以拒绝并向需方举报,需方举报,当需方对供方举报的涉嫌行为进行调查时,供方有义务配合需方提供证据和作证,需方查实后将公正处理,并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供方奖励或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四、供方在需方人员索取上述不正当利益或其他好处时,给予馈赠的,视同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应按本协议第二条承担违约责任;如没有馈赠,但没有通知需方,一年内发生二次的,视同供方违约,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供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