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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一般条款1、本细则是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细则。2、本细则所称工程款支付是指针对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工程结算款、违约金、支付定金等。3、本细则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与工程项目签订的相关合同项目,包括设计、施工、政府采购、建设性租赁、公用事业建设等。二、资金支付1、在工程实施期间,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合同或签定的额外约定,依法缴付工程工程结算款。2、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应严格遵循工程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合同双方的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3、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将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收取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2、。4、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双方协商或裁判所作出的书面确定,确定工程结算款的支付余额,当事人应按此确定余额支付工程结算款及应付款项。5、对于公用事业工程,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相关负责部门申请资金,资金发放完毕后,当事人应及时支付工程结算款。三、政府采购1、政府采购项R的支付余额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确定,不得超过政府预算的批准额度。2、政府采购项目的最终支付余额,应由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填报并根据财政部门审核为准,财政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支出等信息。3、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方有权要求承接方按照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缴付预付款、定金及按照施工进度等要求支付定期
3、付款。四、税务筹划1、购置工程工程施工承包及技术顾问等机构、个人应按照当地有关税务政策及规定缴纳各项税费。2、工程款支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应按照有关税务规定开具发票,由当事人完成税费筹划。3、当地财政主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入库单位、运输单位等投入工程的单位及人员,依据客观情况合理确定认证免税的余额及税收减免办法。五、账务处理1、当事人应依据办法规定,建立全面健全的工程款支付报账制度,对账户内的收付款及其他财务科目进行记录、统计、审计和及时报告,保障财务事务的合理有效性。2、当事人从资金支付的实施日起3日内,应将支付通知书、发票。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财务部门审核与记账。3、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应付账款档案,保存其发起、支付与核销的相关凭证及相关资料,以备审计使用。四、其他1、当事人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工程款支付资金计划,及时确定资金用途、支付用途、付款对象及支付计划,充分利用财政费用。2、工程款支付的普通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在全部工程款支付计划实施后列支。3、工程款支付资金应按照金融机构规定支付,以尽力确保工程款支付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