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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I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常见问题解答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按照通知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问题1哪些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答:根据通知的实施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
2、)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举例:加油站、储油库、码头、环境治理业、环境卫生管理、汽修场所、医疗机构等不属于工业行业或者不属于名录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登记表无须填报工业噪声相关内容。问题2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哪种申请情形增加工业噪声?答:企业可根据自身建设情况(新建、持证)分类办理。(1)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填报工业噪声相关内容。(2)对于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通过重新申
3、请的方式填报工业噪声相关内容。问题3持证企业何时需要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工作?答:在通知发布前的持证企业,应于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问题4生产工艺涉及多个行业的持证企业如何申请增加工业噪声?答:若企业生产工艺涉及多个行业,按照需要发证或登记的行业类别分别处理。纳入发证范围的行业,其排污许可证中各行业工业噪声排放信息均需要准确、完整填报;纳入补充登记范围的行业,该行业工业噪声部分仅需填报排污许可证补充登记表。问题5如何判断企业工业噪声是否具备达标能力?答:对于现有企业,申请时需要提交自行监测数据以证明具备工业噪声的厂界达标能力;对于新建企业,申请时结合环评要求落实情况、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材料以佐证具备工业噪声厂界达标能力。问题6厂界噪声如何开展布点监测?答:噪声监测布点应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a)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GB12348执行。b)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2)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3)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4)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5)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6)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