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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一、校外教师的聘任条件(一)热爱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敬业精神。(二)热爱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特点,掌握高等职业教育基本理论。(三)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基本技能、一定的教学实践经历、较好的课程设计和口头表达能力。(四)熟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能够运用多种媒体教学资源进行教学,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五)校外专业教师须具备2年以上的、与相关企业高级技工工种相应的专职工作经历或是公认的本工种的能工巧匠、技术能手等条件。二、校外教师的聘任程序(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实际需要,每学期末由各专业负责人提出
2、校外教师的拟聘计划,经教学办、学院审核。(二)优先聘用有相关专业教学经验的其他高校教师、退休教师、企业人员等。校外教师的选聘一般在本专业教学团队兼职师资库中进行筛选,各专业教研室要注重建设较稳固的专业教学团队兼职教师库。(三)各二级学院应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查聘用前进行教学能力的测试,考核通过者填写校外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查并备案。(四)经学院审议同意后,与校外教师签订校外教师聘任协议书,并颁发聘书。三、校外教师的管理(一)各二级学院的教学办负责校外教师的日常管理及教学考核工作。(二)对初次聘任的校外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个月。经考核不能完成教学任务者将予以解聘。(三)校外
3、教师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用人单位对校外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重点是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评分达8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80分以下视为不合格。教务处对考核情况实行抽查,最终结果交教务处审核备案。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依据,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续聘,不合格则解聘。(四)校外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标准完成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教研和科研活动。(五)凡不能正常履行聘约的校外教师,应及时解聘,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四、校外教师的待遇(一)校外教师课酬发放按下列标准执行:初级职称(含在读硕士研究生):40
4、元/学时;中级职称(含硕士研究生毕业两年以上、在读博士研究生、技师):50元/学时;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65元/学时;正高级职称:75元/学时。五、聘用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一)聘用期满或安排的教学任务完成后,双方的聘用协议自动解除。(二)在聘用期内,校外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聘: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触犯刑法,或违反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的,以及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等营私舞弊行为的;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影响恶劣不能为人师表的;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如因教学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追究其本人的法律责任);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和实训指导工作的;可以被解聘的其他情形。(三)聘用人员单方提出解聘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六、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