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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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重点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管;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职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指导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设区市、县(市)项目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省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切块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

3、理,按规定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市更新行动、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城镇污水提质增效、城乡垃圾分类治理、绿色低碳城乡建设、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投资补助。对经申报评审确定的城乡建设领域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以奖代补。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任务的城乡建设领域重点项目,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补。贷款贴息。对使用符合国家政策金融机构贷款的城乡建设领域重点项目,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给予利息、补贴。第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

4、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数额,确定专项资金各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额度。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第十二条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绩效考核结果、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系数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第十三条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予以支持。每年年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对因

5、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各市县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等,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内容发生变更的,由市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涉

6、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省财政。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同时,将绩效管理成果和财会监督成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部门评价。项目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审计,纪检

7、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追回财政资金、3年内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擅自变更实施主体、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二)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三)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9年1月31日止。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5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14号)同时废止。公报PDF版浏览、下载:L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3)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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