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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湛江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立法必要性(一)国家层面的工作要求2021年5月7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制定此办法很有必要。(二)群众的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本市城区总体上停车设施供给能力短缺,供需不平衡,仍然面临车辆多车位少,老城区街道窄小、城区
2、内设置大型停车场少、人流量车流量较大、外来车辆较多,街道规范施划的停车位较少,医院、学校等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过低,导致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尚不能满足群众的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三)厘清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职责界线的需求目前我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涉及交警、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但尚未有一个部门来统筹该项工作,也没有明确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同时,考虑到交警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机动车停车管理职责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地带,因此,有必要在此次立法草案中明确统筹部门和主管部门,明确几个部门的具体职责,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现象。(四)法律法规规章规
3、定不够具体、明确比如在停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未按规划配建停车位处罚上,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处罚规定,同时,考虑到我市在机动车管理方面的执法权方面缺少必要的拖车强制措施,导致在具体执法工作中不够规范化、法治化,违停拖车欠缺法律依据导致电话投诉、信访较多。二、立法可行性(一)我市有法律赋予的立法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立法法明确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且鼓励其制定符合实际的地方性城乡建设与管理类法规,因此,我市就机动车停车管理立法符合立法法设定的立法权限规定。(二)有上位法及市级文件为立法奠定了基础和支撑。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机动车停车的规定常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为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与指导。(三)有相关管理机制经验为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湛江市城区在机动车停车管理过程中,初步形成了工作机制,为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积累。(四)有其他城市立法及政策供参考与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陆续出台了机
5、动车停车管理专门立法,可为湛江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立法提供参考与借鉴。三、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起草过程中,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了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公安部2010年)、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
6、975号)等政策和规范文件,参照了20余个市停车场管理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四、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关于职责分工。在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行政管理,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门在城市非主干道路上划定临时停放路段、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对违法停放机动车辆行为查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关于停放车场建设和临时停放路段、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定。在城市建设中按标准规划和配建停车场,科学、合理划定临时停车路段和施划临时停车泊位,以满足广大市民停车的需要,是规范机动车辆停放秩序,有效制止违法停放机动车辆行为的前提
7、,办法(草案)对停车场建设和临时停车路段、临时停车泊位作了相应规定。五、拟采取的措施(一)采用鼓励性和支持性条款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和供给。一是加大停车设施的建设力度。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要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可以组织利用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设置临时停车场。二是统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三是充分利用停车资源。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及商超等机构应当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开放,以缓解停车资源紧张。(二)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立法。针对居民住宅区附近车位紧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混乱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六、本办法的起草,不存在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七、本办法不存在突破上位法、不需要等待国家授权、不存在上位法正在修改、不存在部门争议、不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等情况。八、根据市政府文件呈批表(综二Q23141)和市政府文件呈批表(综二Q23156)的批示,由市城综局协调推动城市市区停车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