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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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组织与实施二、评价工作流程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四、变更与监督管理五、附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称评价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一)科技部科技部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其主要职责是:1、协调、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中重大问题;2、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落实。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2、(以下简称“火炬中心”)承担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指导、协调各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2、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备案管理;3、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4、完成科技部交办其他相关工作。(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评价工作机构确定、指导和监督工作;2、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公示及入库登记编号管理;3、

3、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三)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部门或委托所辖地级(或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评价工作机构,负责相应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委托所辖地级(或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评价工作机构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委托。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评价工作机构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评价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工作;2、组织实地抽查已入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3、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4、四)参与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评价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二、评价工作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中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入库公告年度更新(一)企业注册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企业需在线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附件2),填写完成后需将企业营业执照副

5、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2、注册信息核对。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二)企业自主评价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3,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

6、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三)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审核表(附件4,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1、信息表是否完整;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4、信息表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

7、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四)名单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可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五)入库公告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六)年度更新1、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

8、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当年度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2、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0,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一)居民企业评价办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企业规模1、职工总数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

9、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企业职工总数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二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0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2、年销售收入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3、资产总额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资产总额应以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当年注册的企业,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时的数据为准。(三)产品及服务范围评价办法中“企业提供

10、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是指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四)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为准。(五)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六)研发机构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

11、、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七)科技奖励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八)制定标准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

12、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九)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科技人员数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数据,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二(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0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十)研发投入1、研发费用评价办法中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

13、费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意设计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以下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

14、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研发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

15、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o(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企业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企业应在线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附件5),并根据项目研发形式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总额:(1)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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