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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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1总则1.1 目的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1.2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以及预案文本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与具体要求。本指南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编制工作。本指南适用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亦可参照执行。行政区域内有多个水源地的

2、,可一个水源地编制一个应急预案,也可以多个水源地统一编制一个水源地应急预案,但要为每一个水源地单独编制一个符合各自特点和特定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的应急响应专章。应急响应专章的编制程序和文本内容可参照本指南要求执行。1.3 原则(1)系统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

3、,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3)协调性原则。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1.4 依据以下文件适用于本指南。1.4.1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

4、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1.4.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

5、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4号)。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o1.5专用术语下列专用术语适用于本指南。1.5.1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I(X)O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

6、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1.5.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1.5.3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1.5.4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

7、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1.5.5 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m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2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2.1 明确编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地应急预案。位于

8、本市(或县)行政区域内的市(或县)级水源地应急预案,由相应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跨县级行政区域水源地应急预案,可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编制,或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参与;跨省(或市)级行政区域水源地应急预案,由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编制,或各自编制本市所辖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并与相邻市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与供水区域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由水源地所属市、县级人民政府商供水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编制。2.2 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包括政府应急管理、公

9、安消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供水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或水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气象、通信管理、宣传、战区(武装)等部门。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和日常管理等工作。2.3 制定工作路线2.4 应急预案编制的工作路线见图1。制殳 1t构UE重阳Witd*BflMI24t*aJIMISQfiftMISF傕喜事和霍实flMMBS.*N每4RB用瓦勒格.m*INfifttnBcm*ManR信度nur埸应-ItM就9naxt3SD9lfieetMH.停,事25*JV及,,j提如埠fiftl,直烹与亩禽马网,债窗,与仪惠发布

10、ewxn(WM叔科.方刖Lm*,图1预案编制工作路线2.4 开展环境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与要求见附件1。2.5 划分事件情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参考下列分类提出可能发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景。2.5.1 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2.5.2 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

11、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2.5.3 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2.5.4 水华灾害事件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的事件。2.5

12、.5 其他事件情景主要为上述四种事件情景中一种或多种同时出现的情形。根据需要,还可考虑汛期、枯水期、雨雪冰冻或台风等特殊时期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情景。2.6 完善应急防控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针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以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和满足应急处置需求为目的,在水源地基础调查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构建“风险源一连接水体一取水口”三级应急防控体系,规划和布设各级防控工程和措施。应急防控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时,应将现有已建成的水源地应急防控体系纳入预案中,或明确可建设防控工程和措施的具体地址。2.7 预案的编制和评审组织编写水源地应急预案。预案文本编制完成

13、后,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供水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论证评审。预案文本论证评审通过后,报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查。2.8 预案审查和发布实施预案文本经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送组织编制预案的人民政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3水源地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预案文本应包括预案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和附则等内容。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提纲见附件3。3.1 预案总则应明确水源地应急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衔接和工作原则等内容。3.1.1 编制目的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有效应对水源地突发环

14、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为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3.1.2 编制依据列明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组织编制预案的人民政府关于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等。3.1.3 适用的地域范围应明确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即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范围。该范围既不可向水源保护区上游和周边区域无限延伸,也不可仅限于水源保护区。不同水源地自然条件和管理情况的差异较大,各地可根据水源保护区及其连接水体的流速、流量、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以及所属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最快的应急响应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水源地应急预案

15、适用的地域范围。建议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假定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流速分别为1米/秒或0.1米/秒,则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应分别不少于864公里或8.6公里。3.1.4 预案衔接水源地应急预案既可以作为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独立编制,也可以作为政府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专篇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收集整理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并与这些预案中的有关要求相互衔接。由于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若上述预案中存在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在与政府和部门预案衔接方面,应重点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以发生在流域汇水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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