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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负责本规则的实施,营口海事局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营口交管中心)依据本规则对船舶具体实施交通管理。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报告包括预报、进港报告、抵港报告、开航报告、离港
2、报告、变化报告、事故报告、异常情况报告、活动报告等,船舶应按主管机关颁布的VTS服务指南(中国)(营口交管中心)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营口交管中心报告。第五条船舶抵达VTS区域报告线及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向营口交管中心报告,并应得到营口交管中心的确认。第六条船舶在进入航道前,应提前30分钟向营口交管中心报告,未经确认禁止进入航道。第七条船舶拟进行移泊、系(解)浮筒、锚地离港及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时,应提前30分钟向营口交管中心报告其活动计划,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时也应及时报告。第八条船舶拟在VTS区域内抛
3、锚,应向营口交管中心报告。抛锚后,应向营口交管中心报告锚位、抛锚时间及营口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九条船舶锚位和活动计划如发生变化,船舶应向营口交管中心做变化报告。第十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非紧急情况下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止锚泊区锚泊;紧急情况下船舶确需在上述水域锚泊须立即报告营口交管中心。第十一条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向营口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走锚。发生走锚时,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外,还应向营口交管中心报告,并通报附近船舶。第十二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可能影响本船
4、或他船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营口交管中心报告。第十三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营口交管中心报告。第十四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营口交管中心报告。第十五条有引航员引领的船舶进出港,引航员登(离)船时应向营口交管中心报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船名、船位和登(离)船时间。除因特殊情况经营口交管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第十六条船舶驶离VTS区域时应向营口交管中心作离港报告。第十七条船舶与营口交管中心在通讯中所使用的语言
5、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十八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在规定的VHF通信频道上保持守听,接受营口交管中心的询问。第十九条除本规则要求报告的情况外,其他任何船台和岸台均不得擅自占用和干扰VTS工作频道通信秩序。第二十条船舶在VTS区域内,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特别规定。第二H一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采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有关限速规定。笫二十二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应确保其配备的AIS设备工作正常,并正确显示相关信息。笫二十三条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均应
6、符合交通运输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在VTS区域内,营口交管中心对靠(离)泊船舶实施计划管理。港口单位、码头所有人及经营人应提前将船舶靠(离)泊、移泊动态计划(以下简称船舶计划)录入电子申报系统,并得到营口交管中心的确认;引航单位应提前将引航员引领船舶计划录入电子申报系统,并得到营口交管中心的确认。第二十五条营口交管中心根据船舶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计划予以调整、变更。第二十六条营口交管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笫二十七条营口交管中心应根据需要向VTS区域内的船舶提
7、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和交通组织服务。第二十八条应船舶请求,营口交管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服务信息。营口交管中心可在固定的时间或认为必要时播发上述信息。第二十九条应船舶请求,营口交管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服务时,应及时报告营口交管中心。第三十条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营口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笫三十一条营口交管中心认为必要时或应船舶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第三十二条应船舶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请求,营口交管中心在条件允许
8、的情况下还可为其提供本规则以外的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船长和引航员之间的职责关系。笫三十四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的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营口交管中心。笫三十五条本规则不免除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其他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则中涉及船舶、相关单位和人员具体操作的相关事项,参照VTS服务指南(中国)(营口交管中心)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未及事宜,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第
9、三十九条本规则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辽宁海事局关于发布营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贝D和VTS用户指南(中国)(营口交管中心)的通告(辽海指挥(2018)195号)同时废止。附件2VTS服务指南-(中国)-(营口交管中心)一、VHF程序(一)分区营口交管中心VTS区域分为以下4个分区:分区工作频道营口港区VHFCH69鲸鱼圈港区VHFCH69仙人岛港区VHFCH69营口VTS报告线及其他水域VHFCH69在各分区船舶应呼叫营口交管中心,并必须在相应VHF频道上保持守听。(二)其他频道:拖轮VHFCH08引航VHF CH08港 口 VHF CH08(三)VTS区域示意图营
10、口 VTS区域的范围为以下十点顺序连结与岸线之间的水域122 08, 58.22 E;A、40 40, 50. 17 N,B、40 39, 08.48 N,C、40 39, 07.23 N,D、40 34, 38.02 N,E、40 32, 53.28 N,F、40 32, 51.95 N,G、40 25, 23.54 N,H、40 25, 13. 73, N,I、40o 12, 00.00 N,122 08, 59. 51 E;122 06, 13.97 E;121 59, 05.92 E;121 59, 08.08 E;121 56, 39.91 E;121 56, 46.93 E;121
11、 42, 04. 54 E;121o 41, 19. 16 E;J、40o12,00.00N,121o57,21.52Eo营口VTS区域报告线为A、B、C、D、E、F、G、H、I、J十点连线。二、船舶报告(一)适用船舶1.外国籍船舶;2.中国籍的下列船舶:(1)客船;(2)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注:300总吨以下的中国籍船舶,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指南的报告要求。(二)预报1.船舶抵港预报1.I报告时机:船公司或者代理公司应当在船舶进入VTS区域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离开最后港口时),在互联网上提交船舶
12、抵港预报。1.2报告:营口交管中心.3报告方式:网址为WW,船公司或者代理公司将船舶抵港预报信息如实填写后提交。1.4报告内容:船名、呼号(如有)、IMO编号(如有)、载重吨、进港航次、出发港、预靠港、预到时间、预离时间、进港吃水、进港载货名称等相关信息。1 .船舶靠(离)泊计划预报2.1报告时机: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船舶靠(离)泊前24小时之内,在互联网上提交船舶靠(离)泊计划。2.2报告:营口交管中心2 .3报告方式:网址为,港口经营人将船舶靠(离)泊、移泊动态计划如实填写后提交。3 .4报告内容:预靠(离)时间,拟靠(离)泊位,靠(离)吃水等相关信息。3.船舶引航计划预报3.1 报告时机:引
13、航站应在船舶引航作业前24小时之内,在互联网上提交船舶引航计划。3.2 报告:营口交管中心3.3报告方式:网址为WW,引航站将船舶引航计划如实填写后提交。3.4报告内容:拟引航的船舶信息,拟派遣引航员信息,船舶引航区域,引航作业时间等相关信息。(三)进区报告1.报告时机:船舶通过报告线进入VTS区域2 .报告:营口交管中心3 .报告方式:VHFCH694 .报告内容:船名、国籍、呼号(如有)、吃水、船舶尺度、出发港、目的港、载货情况、是否需要引航员、装(卸)计划、航行意图等。(四)抵港报告1.报告时机:船舶抵达泊位、锚地或临时停泊点;船舶在进入航道前提前30分钟2 .报告:营口交管中心3 .报
14、告方式:VHFCH694 .报告内容:船名、呼号(如有)、靠泊或抛锚时间、船位、进入航道意图及预靠泊位等信息。(五)开航报告1 .报告时机:船舶离泊或起锚前2 .报告:营口交管中心3 .报告方式:VHFCH694 .报告内容:船名、呼号(如有)、离泊或起锚时间、船位及目的地等。(六)离区报告1.报告时机:船舶通过报告线离开VTS区域5 .报告:营口交管中心6 .报告方式:VHFCH697 .报告内容:船名、呼号(如有)、通过报告线时间、船位等。(七)变化报告1.报告时机:船舶预报计划信息发生变化2 .报告:营口交管中心3 .报告方式:VHFCH694 .报告内容:变化的项目(八)水上交通事故报
15、告1.报告时机: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5 .报告:营口交管中心6 .报告方式:采用一切有效手段报告营口交管中心7 .报告内容:水上交通事故细节(九)异常情况报告1.报告时机:发现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8 .报告:营口交管中心9 .报告方式:采用一切有效手段报告营口交管中心10 报告内容:船舶与异常情况(十)活动报告1.报告时机(应在以下行动之前报告):1.1 航道内拖带或测速;调整泊位;1.2 非锚地水域以外锚泊;1.3 试车、试航和测试磁罗经。2 .报告:营口交管中心3 .报告方式:VHFCH694 .报告内容:船名、呼号(如有),船位和其他信息三、引航(一)引航报告1.报告时机:引航员登离轮5 .报告:营口交管中心6 .报告方式:VHFCH697 .报告内容:船名、呼号(如有)、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等(二)引航员登离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