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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规范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4)3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5日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制售食品可参照执行。2术语和定义2.1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
2、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2.2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发酵酒、蒸镯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2.3标签标识,本规范所称标签标识,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销售、贮存场所的货架、货柜等明显位置,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的总称。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辐保护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绿色食品标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316052020)4借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饮料酒术语和分类(GB/T17204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场制售卫生规范(DB31/2027-2023)5基本要求5.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
4、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5.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5.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5.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5.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5.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5.7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5.7.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
5、不得大于相应汉字。5.7.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6标示内容6.1 一般要求1.1 .1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1.2 .2散装白酒销售标签标识除符合6.1.1的要求外,还应当标注执行标准、生产工艺、酒精度。6. 6.1.3应当在酒类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等警示语。7. 1.4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6、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7.1. 5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其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照本规范执行。6.2食品名称6.2.1应在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6.2.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或等效名称。6.2.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6.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备案管理的散装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6.4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6.4.1应清晰标注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6.4
7、.2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6.4.3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6.4.4拆零销售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6.4.5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6.4.6对贮存方式、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体标注。贮存条件可以参考如下标示形式:a)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b)XX-XXC保存;c)请置于阴凉干燥处;d)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
8、藏;e)温度:C,湿度:%o6.4.7酒精度(乙醇含量)含量10%VoI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6. 5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6.5. 1应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6.5.2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6.6其他标示内容6.6.1经电离辐射、辐照处理过
9、的食品,应标注“辐照食品。6. 6.2转基因散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在备注栏按照规定显著标示。6.6. 3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散装食品,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6.6.4有机散装食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6. 6.5进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标注原产地以及境内进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6. 6.6食品执行标准中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7推荐标示内容和标示方式7. 1食用方法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7. 2致敏物质7.
10、2. 1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标签标识中加以提示:a)含有效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7. 2.2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标签标识中加以提示。7. 3鼓励经营者在销售标签标识中标注食品配料表、上架日期等信息。7. 4经营者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电子货架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内容。8标
11、签标识格式8. 1标签标识字体颜色推荐黑色,若手写,字迹要求工整,笔画保持清晰,内容不得有重叠或涂改。标签标识字体大小适中,内容居中。9. 2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可以与标价签合并展示。10. 3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见附件。11. 日期与有效期本规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说明:标签标识的样式和标示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但标示内容不可少于本规范要求;对贮存方式、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体标注;食品标签标识可以与标价签合并展示。参考样式1: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产品名称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案编号)生产日
12、期/生产批号生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备注示例1:产品名称豆干保质期6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案编号)Scxxxxxxx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023年9月20日生产者/供货者名称XXXXXX地址四川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方式028-XXXXXXXX;136xxxxxxxx备注转基因大豆参考样式2:散装白酒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产品名称酒精度(%vol)生产工艺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案编号)备注示例2: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产品名称散装高粱酒酒精度(%vol)52生产工艺固态发酵产品执行标准GB10781.1生产日期/生
13、产批号2023年9月20日生产者/供货者名称XXXXXXX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案编号)scxxxxxx四川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1范围1.1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的食用农产品销售标签标识,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收购行为。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1.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适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术语和定义2.1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
14、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2.2即食食用农产品,指以生鲜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过清洗、去皮、切割等简单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农产品。2.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本规范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2.4标签标识,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外包装,销售、贮存场所的货架货柜等明显位置,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的总称。2.5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不包括自然形成的集镇贸易市场。3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4借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101362015)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329502016)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