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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动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消费、繁荣夜间经济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工作要求,推进我县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消费对我县经济的拉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一、扶持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一)对经统计部门认定,当年度新纳入“限上”和“规上”企业统计的,给予奖励。1.批发业:月度新增每家奖励8万元,第一年奖励3万元,第三年奖励5万元;年度新增每家奖励6万元,第一年奖励3万元,第三年奖励3万元;2 .零售业:月度新增每家奖励12万元,第一年奖励7万元,第三年奖励5万元;年度新
2、增奖励10万元,第一年奖励7万元,第三年奖励3万元。3 .住宿、餐饮业:月度新增每家奖励10万元,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三年奖励5万元;年度新增每家奖励8万元,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三年奖励3万元。4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月度新增每家奖励8万元,第一年奖励3万元,第三年奖励5万元;年度新增每家奖励6万元,第一年奖励3万元,第三年奖励3万元。(二)对新增限额以上法人批发企业、法人零售企业、法人住宿企业、法人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首次达到1.5亿元、8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达标当年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文体旅局、市场监
3、管局、卫健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各乡镇场、工业园区二、促进“限上”批零住餐稳增长对存量限额以上批发商贸企业按照销售额多增多奖、少增少奖的原则,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提升销售,扩大增量,分类给予销售额增量奖励。(一)对限额以上批发业法人企业,年销售额净增20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对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净增IOoO-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对限额以上餐饮业法人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净增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高于
4、全县平均水平的;对限额以上住宿业法人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净增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4万元、6万元。(二)对限额以上法人批发企业、法人零售企业、法人住宿企业、法人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3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达标当年给与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三)同时符合本款(一)、(二)类型奖励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场、工业园区三、鼓励重点商品消费和夜间促消费活动鼓励组织开展汽车、家电、家具、家装、
5、数码产品等重点商品促销、举办美食嘉年华、餐饮品鉴、夜间购物节等夜间促消费活动,对组织商户30家以上(其中纳统商贸企业不少于15家),活动连续举办不少于3天,参与促销的纳统企业活动当月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增幅正增长,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主办方不超过40%的经费补助,每场活动最高补助1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文体旅局、城管局,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四、支持创建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支持各乡镇立足本地特色,积极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整合各部门资源,加大对示范区宣传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于主商业街150米以上或商业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开业商户不少于50家(其中开展夜间经营商户数不低于50%),具有餐饮、旅游、购物、文娱、健身、养生等配套功能的街区(商业综合体),从中择优推荐评定为市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街区)的,给予属地乡镇15万元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文体旅局、城管局,各乡镇场、工业园区五、其他说明事项1.本措施中销售额、营业额数据以企业上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2.本措施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