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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本告知书是风险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请委托人在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之前阅读)(征求意见稿)委托人:您即将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称本合同)属于含有风险代理收费内容的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特告知如下事项:一、本合同是风险代理收费的委托合同。二、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先收取部分基础费用或者不收取基础费用,其余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服务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风险费用;没有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不再支付相应风险费用。三、委托服务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风险代理:(一)刑
2、事诉讼案件;(二)行政诉讼案件;(三)国家赔偿案件;(四)群体性诉讼案件;(五)婚姻继承案件;(六)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得风险代理收费的法律事务。四、本合同是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论采用固定金额收费还是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称为“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包括基础费用在内)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标的额不足人民币
3、IOO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S)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四)标的额在人民币IOOO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五)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o五、律师事务所提供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且合同约定的/希望达到的委托目标或者效果已经达到时,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目标或者效果达成情况和本合同约定进行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结算。六、所有委托办理的法律服务事项均存在法律风险。诉讼或者仲裁请求及抗
4、辩理由均存在部分、全部被驳回或者不被支持的可能,非诉讼法律服务事项也存在不能达到委托人所期望目标的可能。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或者答辩状中的请求、抗辩,及双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等内容,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期望达成的目标。在目标未能达成时,委托人将承担败诉、部分败诉或者债权未实现(或部分未实现),债务未减免(或部分未减免)等风险,律师事务所也将因此并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无权收取风险代理的全部或者部分律师服务费。七、承办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更不得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八、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相关第三方费用,或者支出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等,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应当主动提供有效凭证。请委托人在确定已充分了解上述内容后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充分了解告知书中所告知、提示的全部内容。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