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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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总体要求,为促进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协同创新中心是辽宁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辽宁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的优势,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提升我省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协同创新能力,为国家重大需求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三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遵循“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改革驱动、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元、动态、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围绕提升高校创新能力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人、财

2、、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实施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厅是协同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辽宁省科技创新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组织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布局和建设。(二)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三)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立项、调整和撤销。(四)组织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织和推荐工作,并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提供人力资源、研发场地、设备设施等配套保障条件。(二)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和运行制度,

3、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三)负责协同创新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助做好协同创新中心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四)协调与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五)协同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发生调整时,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七条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需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立项与建设工作,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实施建设、验收等环节。第八条协同创新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围绕所凝练的重大问题,与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协同单位开展实质性协同创新,能够及时跟进所在领域发展最新趋势和要求。

4、原则上同一领域不重复立项建设。(二)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具有一支足以支撑攻关任务的专职科研团队,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完善协同机制。(三)协同创新中心的协同单位在相关领域内应具备较高影响力,协同关系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符合协同创新中心立项申请的高校按要求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并上报教育厅。申请高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承诺履行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十条协同创新中心由1所辽宁省高校牵头,参与协同的核心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所。第十一条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批复立项。根据立项批复,依托高等学校编制辽宁省高等

5、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组对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落实建设经费与保障条件,实施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协同创新中心,取消立项建设资格。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依托高校负责本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研究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鼓励设立专职管理岗位。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遴选和聘任,报教育厅备案

6、。主任应为学校全职人员,具有教授职称,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岁,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主任只能承担一个平台建设任务,不兼任其他高等学校科研平台负责人。第十五条协同创新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协同创新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对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方向和任务需求提供战略咨询。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技术委员会由行业与技术领域的科技、工程、企业界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来自依托高等学校的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技术

7、委员会主任由依托高校聘任,应由依托高校之外的专家担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第十六条协同创新中心研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规模不少于25人。第十七条支持高校和协同单位开展人员互聘,组建联合研究团队开展协同攻关。协同单位应能够根据任务攻关需求向高校开放共享生产设备、中试基地、工业数据集、产业前沿动态等相关创新资源,并给予经费投入支持协同中心建设发展。第十八条协同创新中心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协同攻关。第十九条协同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重视日常管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素养,防

8、范学术不端行为。第二十条协同创新中心发展方向、建设内容等方面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依托高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准予调整。第五章验收与评估第二十一条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高校经自评后向教育厅提交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由教育厅统一组织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第二十二条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协同创新中心,经教育厅认定后正式纳入教育厅协同创新中心序列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第二十三条教育厅对高校协

9、同创新中心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正式开放运行满三年的协同创新中心应参加定期评估。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第二十四条教育厅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协同创新中心,提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辽宁省教育厅协同创新中心序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协同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XXX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CollaborativeInnovationCenterof,EducationDepartmentofLiao

10、ningProvince”。协同创新中心通过验收后,可依据批复文件刻制中心印章。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评审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要点运行与保障(10分)组织机构建设(4分)管理和运行机构建设(2分);具备专职管理人员(1分);管理和运行机构决策各类重大事务和协调协同各方共同开展创新活动等情况(1分)。条件保障(3分)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平台与仪器设备、资源库和数据库等基础条件保障情况(2分);建设信息平台,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开展情况等(1分)。经费投入与支出(3分)协同单位和牵头高校自筹经费300万元以上(2分);经费管理规范

11、(1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10分)制度建设(3分)人事管理、绩效考评、知识产权管理和学术交流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改革举措(3分)开展人事管理制度、人才培养模式、考核评价机制、科研组织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改革情况。改革与创新亮点(4分)在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形成特色与亮点等。建设与创新成效(60分)科研创新与产学合作(20分)发表高影响力论文1分/篇,授权专利1分/项,重要行业标准1分/项,国家级科技奖10分,省部级科技奖5分,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4分/个,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2分/个,国家级项目2分/项,省部级项目0.5分/项。社会服务与贡献(10分)对国家、行业、区域重大

12、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为社会机构、企业等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与关键技术为目的的各类合作研究课题,合同经费100万为1分。人才培养(10分)学生发表论文、授权专利,1分/项;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优秀本科生参与科学研究,每10人1分;培养研究生,每5人1分;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每5人1分,优博/优硕2分/人,优秀毕业生1分/人。学科建设(10分)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能够对所依托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提高水平和层次,达到本领域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5分)通过开展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和队伍建设,形成新的研究方向,推动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5分)国际合作交流(10分)开展重大国际合作研究(4分);主办重要国际学术会议2分/次,参与国际学术组织2分/个(6分)。可持续发展能力(20分)资源集聚能力(10分)校内人才共享,团队和资源整合配置(3分);对外人才吸引能力和重大科研任务承担能力,吸引流动人员开展合作每个项目1分(3分);协同单位之间资源有效融合,人才、资本、信息和技术等创新要素活力释放情况等(4分)。持续发展潜力(10分)面向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的创新前景和创新潜力(2分);基础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2分);科研环境和创新氛围(2分);牵头高校组织管理能力(2分);协同单位协同程度与成效等(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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