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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绩效评价基本程序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应执行下列基本评价程序:(一)前期准备阶段1、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主体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2、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评价主体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任务、目的、依据、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3、确定评价工作人员及组织管理由财政部门、被评价对象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及财政部门聘请的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成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2、。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4、制订评价工作方案;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评价对象与负责人、评价目的、评价的依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评价方法、拟选用的评价标准,需要被评价对象及单位准备的评价资料及相关工作要求。5、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评价人员根据需要,采取要求被评价对象单位提供资料、现场勘查、问卷调查与询问等多种方式收集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包括绩效评价对象的基本概况、财务信息、统计报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报告等。(二)绩效评价实施阶段1、对资料进行现场审查
3、核实;对于收集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数据,绩效评价小组成员应当深入实地核实有关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而整理出可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所用的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2、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评价资料整理出后,评价人员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工作,并做出评价的初步结论,该结论经评价单位审核后作为提交评价报告的依据。如果在评价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予以论证。(三)报告撰写提交阶段1、整理、分析、汇总相关信息,撰写报告初稿;评价报告是评价工作的成果,也是对评价对象财政支出绩效情况的结论性报告。评价人员应当按照财政支出绩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撰写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2、收集被评价单位反馈意见;绩
4、效评价报告初稿形成之后,要与被评价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对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判断,并对评价结果的合理性进行验证。3、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提交报告;(四)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人员应当在出具绩效报告后90日内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建立档案,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档案。1、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绩效评价通知、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项目基础信息表、绩效报告、调查问卷、评价参数收集记录、实地勘察记录、重大问题请示记录、评分记录、绩效评价报告、反馈意见书、评价结果告知书等。2、归档要求:工作底稿的管理应当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工作底稿不得对外提供:
5、(1)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查询的;(2)依法有权审核评估业务的政府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工作底稿进行查阅的;(3)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的;(4)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主体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1、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2、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3、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