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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违或轻违不罚”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等规定,充分考量执法过程中首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等情形,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首违”是指除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产品质量等领域内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情形之外,当事人自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在市场监管领域被发现第一次实施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首违”表现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办法所称“轻违”是指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轻
2、违”表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慎适用“首违或轻违不罚”制度:(一)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大的;(二)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三)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四)其他依法具有从重情节的。三、办案单位依据“首违或轻违不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需严格落实调查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理。四、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掌握首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五、适用“首违或轻违不罚”制度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行政相对人自由裁量的情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由裁量说理部分以法定情形规范表述。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