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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物业在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时可能未被发现,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如屋面漏水,墙壁裂缝或墙皮脱落,室内地面空鼓、开裂、起砂、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漏水、堵塞等。根据本条的规定,物业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有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责任。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记载,承担住宅的保修责任。住宅的保修期从开发企业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是用户违反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提示,使用不当或者
2、擅自改动物业的结构以及装修不当,由此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H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问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之间,应根据造成质量问题的不同原因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责任:(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
3、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及时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接到再次通知书后仍然不能按时到达的,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