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87751 上传时间:2022-12-20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32.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4页
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4页
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4页
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4页
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4页
亲,该文档总共3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docx(3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肥料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发(2021)8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本方案。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一)改革事项名称:肥料登记(除大量元素水溶肥、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

2、料、掺混肥料外)。(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二、法律依据【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

3、、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16号),“肥料登记”下放到盟市级实施。三、改革举措“证照分离”改革后,盟市农牧部门仅对有机肥料、有机-

4、无机复混肥料和水稻苗床调理剂进行登记审批。(一)在肥料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一)在续展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肥料产品续展登记申请单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三)其他许可条件、材料要求及审批流程等保持不变。四、监管措施“证照分离”改革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二)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肥料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五、

5、主管部门盟、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肥料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发(2021)8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本方案。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一)改革事项名称:肥料登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6、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一)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二、法律依据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三、改革举措取消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

7、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产品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四、监管措施“证照分离”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二)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肥料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五、主管部门盟、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农药经营许可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

8、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发(2021)8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本方案。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一)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经营许可。(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二、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

9、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

10、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药经营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16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下放到盟市级实施。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农药管理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行署发(2017)137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以外的其他农

11、药经营许可权限下放到旗县市(区)级实施。三改革举措(一)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一)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四、监管措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已下放到盟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权限下放到旗县市(区)级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二)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五、主管部门盟、

12、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在自治区境内捕捞哲罗鱼、细鳞鱼、鳄鱼、统鱼、水獭、兰州绘、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发(2021)8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本方案。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一)改革事项名称:在

13、自治区境内捕捞哲罗鱼、细鳞鱼、鳄鱼、鱼皇鱼、水獭、兰州绘、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审批。(一)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二、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1989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自治区应当对重要水生野生动物予以保护。自治区境内禁止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哲罗鱼、细鳞鱼、鱼寻鱼、鲤鱼、水獭。因特殊需要捕捞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治区境内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兰州绘、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因

14、特殊需要捕捞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16号),“在自治区境内捕捞哲罗鱼、细鳞鱼、鲍鱼、鱼皇鱼、水獭、兰州绘、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审批”下放到盟市级实施。三、改革举措(一)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三)审批层级和部门:盟级农牧部门。(四)缩短主体审批时间。四、监管措施(一)开展监管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

15、。(二)公布举报电话,重点水域实施重点监管。(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五、主管部门盟、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捕捞许可证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发(2021)8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本方案。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一)改革事项名称: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捕捞许可证审批。(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二、法律依据【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第十八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保护渔业资源。呼伦湖(达赞湖)、贝尔湖水域(含乌尔逊河、克鲁伦河、新开河、乌兰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