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试点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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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维护规范、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决定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我市营商环境创新重点任务,推动构建京津冀三地信用信息标准一体化和信用监管协同机制,防范市场交易风险,优化监管资源配置,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二、适用范围除

2、名标记,是指将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经营主体标记为除名状态。标记为除名状态的经营主体仍为存续状态,不再列入登记事项抽查检查范围。经营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也应予以除名标记。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主体状态信息之后增加“除名”标签,标签为红色,并可查看除名原因。三、工作分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推动除名标记软件系统改造。会同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系统、公示系统改造,推动与税务部门税务数据

3、共享,通过数据比对筛选后,对于具备“经营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情形的经营主体,业务系统自动实施除名标记。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在本辖区内建立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机制,开展实施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及相关工作。四、规范开展除名标记工作(一)做出除名标记决定。根据业务系统提供的年报和税务信息,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本文件适用范围所列情形的经营主体开展除名标记工作。对予以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应做出除名标记决定。除名标记决定可成批做出。通过数据比对筛选后系统自动除名标记的,视同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再做出除名决定。(

4、二)除名标记决定送达。对经营主体做出除名标记决定,法律文书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其中,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可直接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三)档案管理。在实施除名标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按照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保存。四、妥善做好终止除名标记工作被自动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自动终止除名标记视同登记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自贸区市场监管局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所涉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

5、税申报的,可向自贸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认定情况属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终止除名标记。终止除名标记的送达和文书归档,应按照除名标记送达和文书归档执行。五、认真开展异议处置经营主体对除名标记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被除名标记两年内,向自贸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超过两年提出撤销申请的,自贸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自接到复议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裁定撤销除名标记,或经复核发现除名标记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终止除名标记。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6、。党的二十大把高质量发展明确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体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高质量市场主体,要求政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发展理念,工作重心转变为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服务和保障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要将探索推进除名制度作为贯彻“公示即监管”理念,丰富信用监管工作箱,提升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水平的重要举措,做好试点各项工作。(二)明确工作分工,做好部门协同。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紧密协同,形成各环节紧密衔接的工作格局。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要拟定除名标记制度具体工作方案,在除名标记、终止除名标记、回填登记系统等工作环节做到分工明确,要求具体,责任落实到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三)加强宣传,拓宽应用场景。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社会公众、行政机关对除名制度的深入认识。要践行实事求是的优良工作作风,将除名标记作为反映具体企业现状、行业状况、市场运行情况的重要指标。要积极运用除名机制在提升经营主体整体质量,优化行政执法、政策拟定等工作中拓展应用。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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