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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申请人:海船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 .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2 .所编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提交材料: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2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3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2、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渊材。2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十四条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
3、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3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柏污染海洋环境
4、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办结期限:当场办结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收费标准:不收费(二)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 .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载运散装有毒液体货物的船舶;2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
5、/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37条、附则口第17条的要求。提交材料: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2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3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4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装卸
6、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2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十四条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附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3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
7、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
8、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办结期限:当场办结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收费标准:不收费(三)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 .本船籍港的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2 .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提交材料: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2 .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3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
9、印件;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2 .防治船加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十四条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
10、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3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加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11、。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办结期限,当场办结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程序与布置手册首页加盖船脑文书专用章。收费标准:不收费(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 .本船籍港较运原油的液货船: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提交材料: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2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防止空气污
12、染证书及其复印件:3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一式三份):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2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十四条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
13、文书。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3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加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
14、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办理时限:当场办结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收费标准:不收费(五)过驳作业计划签注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 .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本船籍港油船:2 .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
15、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2 .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3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2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十四条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附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3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