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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路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川路桥股2022)5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
2、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处罚标准判定和执行。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全员排查、全面排查、科学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公司推行全员隐患排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有权通过安全环保问题隐患举报平台或其他方式向安委会办公室、上级单位报告或者举报。第六条全员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纳入各级单位、职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岗位安全考核中。第二章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综合排查、专项排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3、患。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一)重大风险的安全管控情况;(二)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七)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使用情况;(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九)其他应进行定期排查的事项。第八条公司、分子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并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第九条生产一线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检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各个环节。生产一线单位领导班子每月应组织1
4、次综合检查,4次岗位自检;部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1次部门检查;现场工长、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根据每月出勤天数,每天巡查或排查不少1次,隐患排查记录不少于20次,每月发现隐患原则上不少于30条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项排查:(一)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新发布或者修改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的;(三)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的;(四)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五)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六)其他应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形。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5、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十二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以下程序采取治理:(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二)隐患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并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三)隐患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报所属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实施,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治理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复查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发布单位备案。第十三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
6、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人员值守。第十四条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隐患治理应落实专项措施、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实施闭环管理。一般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指定的单位组织复查;重大隐患治理完毕后应组织相关技术负责人成立验收小组,必要时应邀请行业领域专
7、家,进行验收或评估,并将结果逐级上报至安委会办公室。对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完成并组织验收合格后,报检查或挂牌督办牵头单位备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属地管理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二)因其他单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必要时,应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和有关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
8、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具体情形、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专项治理档案,保存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风险评估情况、治理方案、复查验收报告以及报送情况等各种记录和文件。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定期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梳理共性、突出问题,提出改进优化措施和建议。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单位应进行专项督办:(一)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二)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经本单位
9、现场验收合格后,向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的单位或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经现场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数据统计报送情况应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第四章奖惩第二十三条对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小事故灾难、避免人员伤亡等行为的相关人员及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奖励。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个人不履行职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公司每月通过双预防机制管理系统统计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个人进行处罚,岗位处罚标准如下:处罚基数为100O元,实际处罚金额按照当月实际检查频次与规定检查频次比例实施处罚,处罚金额二处罚基数X(I-实际检查频次:规定检查频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下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