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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易所ipo标准上海交易所ipo标准如下: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4、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5、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以上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7、最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应当及时
2、向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申请书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3、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4、营业执照复印件5、公司章程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7、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8、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10、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11、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12、首次公开发
3、行前股东就上市之后1年内锁定股份的承诺函13、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函。但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受让方承继不转让股份的义务;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挽救公司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经上述承诺主体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14、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15、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16、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