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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药事廉洁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供货对象的。3、未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网上采购,私自网下采购的。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接受药商吃请、馈赠的。5、未严格药品质量验收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医院造成损失的。6、不得授受供货商业务回扣费、宣传费、协作费、劳务费;不得授受乙方赠送的礼品、有价值证券;不得参加与供货商影响业务往来的邀请,摸奖晚会等消费性活动;不得到供货商挂职挂名,享受乙方的某种特殊待遇(如:交通费、通讯费)。7、不得向药品供应人员索要馈赠礼品、有价证券、业务回扣费
2、、宣传费、协作费、劳务费,药品供应人员不得进入科室开展药品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费、宣传费、试用费和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向医务人员送钱送物;8、本院工作人员不得为药品进行各种形式的促销、统方活动;不得到中西药房、病区药房、药库、医生办公室等场所了解药品使用情况和储存情况;不得在药剂科规定的时间、地点外,向药剂科工作人员递送药品资料、介绍药品情况、联系其他事宜;不得擅自以各种名义邀请医院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促销会”和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旅游考察;责任追究办法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