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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工作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工作的公正性,营造风清气正的选拔环境,规范选拔工作有关行为,正确履行选拔工作各环节职责,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2)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组织开展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投诉处理等环节工作。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的推荐单位
2、及其工作人员、选拔对象、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第四条推荐单位是指具备推荐资格的有关组织。选拔对象是指各推荐单位推荐报送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人选。评审组织者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参与组织评审工作的有关省直部门(单位)。评审专家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邀请,参加带头人初评和终评、后备人选评审、投诉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相关专家。第五条推荐单位在推荐工作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认真做好推荐前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并有义务积极配合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选拔对象相关的投诉异议。第六条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与选拔对
3、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选;(二)不得打探、收集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三)不得有组织地实施请托行为,或纵容、协助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请托行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四)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投诉异议人员信息;(五)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推诿、拖延、包庇、阻碍或干扰调查处理,做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第七条选拔对象有义务配合做好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第八条选拔对象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申报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学术造假,不得夸大成果水平或应用情况
4、;(二)不得隐瞒、虚构相关事实,人为拼凑、包装个人申报材料;(三)不得亲自或请托任何组织(人员)进行可能干扰和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四)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方或者评审专家;(五)不得在异议处理中阻挠调查、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第九条评审组织者应积极营造客观、公正的选拔评审环境,严格执行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评审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程序。第十条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保密规定,违规打探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等保密信息,擅自泄露评审专家名单、异议人员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
5、参与或接受请托,从事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妨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四)不得违反回避有关规定,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有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正确履行评审职责,根据评审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科学地评价评审对象,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郑重、负责地履行评审专家职贝O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自觉抵制各种干预评审工作的不良行为,严格坚持标准,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作任何承诺,不做无原则的推荐,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在评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与评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向评审组织方说明并回避
6、;(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主动向评审对象及利益相关人员透露自己的评审专家身份、披露按要求不能公开或尚未公开的评审信息;(三)不得接受请托,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参与请托、相互请托,与其他评审专家进行利益交换,违规帮助他人游说、打招呼、递条子,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作出有违公平原则的行为;(五)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协同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第十三条在开展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和保密制度要求,主动回避利益冲突,具体需要回避的情况及回避方式,遵照
7、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专家评审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推荐单位违反本规范第六条的,可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等处理。第十五条选拔对象违反本规范第八条的,取消其当次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被推荐带头人、后备人选的资格。第十六条评审组织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第十条的,依规依纪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评审专家违反本规范第十二条的,暂停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处理结果记入专家信誉档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9月15日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工作评委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川人社发(2010)43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本规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