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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第三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成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瓦斯超限事故。第四条煤矿要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调整制度、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瓦斯抽采管
2、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审查管控制度、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制度、瓦斯检查制度、安全供电保障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等。第五条严格通风管理。煤矿要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管理制度。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第六条严格通风系统调整。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
3、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第七条严格通风系统审查分析。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要对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分析1次,煤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分析1次,定期排查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第八条严格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重点分析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风速、风向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规定;巷道贯通是否按措施执行、贯通后通风系统是否及时调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通风设施情况;重点失修巷道维修进度等。第九条严格排放瓦斯管理。煤矿要建立排
4、放瓦斯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第十条严格月度防突预测图编制。煤矿要建立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防突预测图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和管理,以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全面反映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煤
5、层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预测图于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按月更新,指导下月防突工作。第十一条严格瓦斯抽采。煤矿要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抽采工艺,加大瓦斯抽采力度,严格实施准备区“先抽后掘”、生产区“先抽后采”、采动区“卸压抽采”,强化瓦斯抽采达标,从源头上防止瓦斯超限。第十二条严格钻孔施工管理。煤矿要建立钻孔施工管理制度,钻孔施工前,要制定防止打钻喷孔导致瓦斯超限的措施,钻孔施工结束及时连抽,防止瓦斯超限。第十三条严格瓦斯防治过程管控。煤矿要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综合防突设计、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确保防突措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第十四条严格
6、瓦斯异常预警管控。煤矿要建立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变化、采掘应力集中、瓦斯涌出异常变化、工作面预测指标超标、工作面出现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时,现场要立即进入预警程序,立即停止采掘作业,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消除隐患,方可解除预警。第十五条严格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强化瓦斯超限报警处置工作,除因调校、测试传感器闭锁功能发生的瓦斯报警,一律按瓦斯超限进行处置,立即按规定采取停产、撒人、断电的措施,比照事故分析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第十六条严格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要针对无计划停电、停风、停抽
7、和排放瓦斯等情形,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瓦斯超限。第十七条严格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一)井巷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测评价单元范围内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当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后方可掘进,防止瓦斯治理不达标造成瓦斯超限。(二)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必须先探后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符合规定,防止误穿煤层造成瓦斯超限。(三)严格局部通风管理,定期对风筒连接质量等进行巡检,防止因风筒脱节造成瓦斯超限。(四)加强巷道支护管理,防止片帮冒顶导致瓦斯超限。第十八条严格采煤工作面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抽采达标评判
8、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评价,当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后方可回采,防止瓦斯治理不达标造成瓦斯超限。(一)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前,要制定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要控制好回采速度、做好采空区瓦斯抽采管理工作,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造成瓦斯超限。(三)工作面回采过程中,上下隅角锚索螺丝必须及时拆除,上下隅角及采空区顶板未及时冒落的,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采空区顶板冒落,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造成瓦斯超限。(四)工作面末采期间要制定措施,做好回撤期间通风瓦斯管理工作,防止顶板冒落通风不畅造成瓦斯超限。第十九条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煤矿要建立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假
9、检。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超限区域停电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第二十条严格供电管理,确保供电稳定可靠。煤矿要建立矿井安全供电保障制度,按进度完成“双回路”供电系统升级改造,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并能按要求自动切换,积极推广主要通风机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防止矿井“双回路”和井下供电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井下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第二十一条严格监测监控系统管控。煤矿要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传感器位置、数量、种类以及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符合规定,确保调校规范、维护及时、断电可靠、监控有效。第二十二条严格落实瓦斯超限撤人停产
10、制度。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煤矿调度员、监控值班人员和现场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采取撤人、停产、停电等措施。第二十三条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一个工作面瓦斯超限的,该工作面必须停产整改;一个采区同一时间发生两个及以上工作面瓦斯超限的,该采区必须停产整改;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或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的瓦斯超限,煤矿必须停产整改。第二十四条严格落实复产复工管控。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因瓦斯超限被停产整改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矿井、采
11、区、采掘工作面生产作业。第二十五条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处置管控。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煤矿瓦斯超限IOmin之内,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矿领导至少有一人必须到矿调度室组织处理;煤矿技术负责人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1Omin之内必须赶到矿调度室组织处理,并用矿调度电话向公司调度和公司总工程师汇报。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即瓦斯超限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处罚不放过、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二十七条严格监管监察。煤矿发生瓦斯超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分析瓦斯超限原因,依法严格倒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区科长、班组长等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