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热源设计的一般规定设计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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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篇冷热源、燃气、消声隔振及保温保冷19冷热源设计的一般规定1.1.1 冷热源方案选择19.1.1 空调采暖的冷热源为人工冷热源时,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和供热、换热设备。1.1.2 冷热源方案的选择,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电力供应充沛的地区冷源可采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2热源应优先采用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3有余热或废热可以利用时,宜采用溟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供热。4具有城市燃气供应的地区,可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5无上述热源和气源的地区,可采用燃油锅炉供热,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北京市区、城近郊

2、、政府划定的禁污区不得采用燃煤锅炉供热,其他区域采用时,应选择对环境影响和污染较小的炉型,且应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6当就近有长期稳定充足的地表水、地下水源等天然水资源,或中小型建筑有合适的土地和地表水可以利用时,可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但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的批准。注:地源热泵是以土壤或水为热源、水为载体在封闭环路中循环进行热交换的热泵。通常有地下埋管、井水抽灌和地表水盘管等形式。7当就近有长期稳定充足的地热水时,可采用地热水作为采暖和生活热水的热源。8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长时间同时供热和供冷的建筑物,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3、供冷、供热。注:水环热泵是水/空气热泵的种应用方式。通过水环路将众多的水/空气热泵机组并联成个以回收建筑物余热为主要特征的空调系统。9符合20.2.1条的条件时,可采用蓄冷或蓄热系统供冷、供热。1.1.3 当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电力作为集中供热的热源。其他情况不得采用。1采用空气源热泵提供热源,且热泵机组的冬季运行性能系数21.8;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二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时的机组供热量(盼/机组输入功率(WO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极小、且无法利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21.8的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3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

4、、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6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19.1.4 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群,有条件时宜积极采用热电冷联产系统或设置集中供热、供冷站。19.1.5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分散设置的小型空调机组:1建筑物内空调房间布置分散或面积较小;2设有集中供冷、供热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少数房间;3需增设空调,而机房和管道难以设置的改造工程;4住宅。19.1.6 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可采用太阳能、电能、燃气等。当采用电能为热源时,宜采用贮热式电热水器。以太阳能为热源的热水供应系统宜附设电或其他热源的辅助加热方式

5、。19.1.7 集中冷热源设备的台数和单机容量应满足空调、采暖、热水供应等负荷变化的要求,宜按以下原则确定:1冷热源设备不宜少于2台,当小型工程仅设1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2空调用冷(热)水机组和采暖锅炉可不设置备用,常年不能停止或减少供热的锅炉房应设备用锅炉。3锅炉台数和单机容量的配置,应考虑锅炉的热效率、出力、及其适应热负荷变化的能力。4当空调用冷(热)水机组单机容量调节下限的制冷(热)量大于建筑物的最小负荷时,宜选用一台适合最小负荷的机组。19.1.8 当采用城市热网为热源,且检修期停止供热时,医院、宾馆等全年不能中断生活热水供应的建筑物应设置锅炉等备用热源。19.1.9 冷热源

6、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噪声与振动应控制在环境条件允许指标之内;2民用锅炉房宜采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并应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3选择电动压缩式制冷(热)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表19.1.9的规定。表19.L9中国制冷剂禁用时间表制冷剂名称禁用时间备注CFC-Il2010年1目前已不生产使用CFCS制冷剂的机组。2压缩式冷水机组的使用年限一般为20年以上。CFC-122010年HCFC-22(过渡制冷剂)2040年HCFC-123(过渡制冷剂)2040年19.2冷热源机房设原则1.1.1 2.1冷热源机房设置,必须符合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87)(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北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定。1.1.2 锅炉房、热交换站、冷(热)水机组等热源和冷源机房宜尽量靠近负荷中心布置。采暧供热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建筑物内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oI-621)的有关规定。1.1.3 锅炉房宜单独建造,不得与住宅相连或贴邻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幼儿园、公共浴室、教室、商店、餐厅、观众厅、候车室、商业营业厅等)的四

8、周或在其上面、下面以及主要疏散口的两侧。1.1.4 北京市禁止在高层、多层建筑物的顶层和中间层安装锅炉;对条件特殊确实无法单独设置,需要在多层、高层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首层安装锅炉的,必须经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批准。注:此条引自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2】754号文件。1.1.5 锅炉房和直燃式浸化锂冷(温)水机组机房(本条以下简称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除符合19.2.3和19.2.4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半地下锅炉房应匏外墙布置,且燃气锅炉房应自然通风换气条件良好。2土建、通风设计应遵循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满足锅炉房防火、防爆、泄爆、安全疏散等要

9、求。3燃油、燃气锅炉房燃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D首层锅炉房可以选用轻柴油和管道供应的燃气为燃料。2)地下、半地下锅炉房可以选用轻柴油和人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3)屋顶锅炉房应采用人工煤气或天然气为燃料。4用油和气体做燃料的锅炉需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5热水锅炉出水温度不应高于95C,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装置。6蒸汽锅炉额定蒸发压力不应大于1.7建筑高度超过100nl的高层建筑不应设置屋顶锅炉房。8机组容量不应超过表19.2.4的规定。表19.2.4锅炉或直燃机组最大允许装机容量设置位置机组装机容量蒸汽锅炉(th)热水锅炉(MW)直燃机组(Mw)单台容量总容量

10、单台容量总容量单台容量总容量地上首层W6t/h12t/h7MW14W7MW14MW地下、半地下4t/h8t/h4.2MW8.4MW4.2MW8.4MW屋顶WL4MW5.6MW2.8MW5.6MW注:此条根据民用建筑设备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DBJ01-614-2002)整理适用于设在民用建筑内部或贴邻的燃油、燃气的冷热源设备。北京地区设置.有爆炸危险的承压锅炉,还应遵循19.24条的规定。19.2.6 冷热源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房设置应考虑管道布置分配方便、技术经济合理。2大中型机房宜设观察控制室、维修间及洗手间。3机房内应有给排水设施,满足水系统冲洗、排污要求。4机房位置应注意减少烟尘、噪声和振动、燃料贮存、排污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5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鼓风等通风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6机房净高应能满足安装和检修时起吊设备需要。地下室机房门的开启、墙体或顶板安装洞预留尺寸,应考虑搬运最大设备部件的可能。19.2.7 空调冷(热)水机组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房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2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LOm,与配电柜的距离不应小于1.5m;3机组与机组或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L2m;4应留出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或低温发生器长度的维修距离。5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应小于L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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