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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的处理与监督(一)对医疗事故的调查、判定和处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处理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在做出受理之日起5日内交由首次
2、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对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以下情况,在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交: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并按规定将处理的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对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