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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针对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存在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复议职责、出现渎职、失职行为以及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而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二)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
2、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