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结算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时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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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未结算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作者:田胜超(广和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建设工程因其较长的施工周期和复杂的结算内容,常导致工程结算和付款时间的延迟,有些一拖就是数年,施工方很容易错过诉讼时效,或疏于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等证据。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案件不在少数,诉讼时效也是发包方常用的抗辩理由。2009年10月,甲公司将某地铁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施工,该工程最终用户为南京某铁集团。2012年11月10日,案涉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审定金额为19155415.93元。2014年6月100,乙建筑公司向南京某铁集团发送函件,要求该公司作为最终用户,督促甲公司

2、支付工程款:2400560.50元。随后甲公司于次年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乙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围挡建设工程款479547元。被告甲公司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结算时间是2010年5月25日。根据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该款应于2010年6月15日支付。业主方支付其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时间为2015年1月,原告于2020年7月才诉至法院,此前亦未向其主张过该笔工程款,诉讼时效早已超过。最终法院认定:自2015年2起原告应知权利己受到侵害,现其于2020年7月起诉主张涉案工程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施工实践中还有大量因发包方不配合结算、拖延结算或结算价存在较大分歧,导

3、致项目竣工交付后多年未完成结算,给追讨工程款增加很大难度。相较于完成结算的工程,未结算工程在工程款诉讼时效上则更倾向于保护施工方。一、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及工程款付款时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

4、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要确定工程款诉讼时效,首先要确定工程款付款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己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需满足两点:1.合同工程价款确定,2.合同中付款期限明确。因为合同价款不确定,

5、双方未办理结算,诉讼时效不能起算。二是对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合同有约定,依照合同约定,合同中约定不明,依照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此外,承包人的催讨,以及发包人的持续付款等原因都会导致工程款诉讼时效的中断。二、涉及未办理结算工程款诉讼时效的几个案例观点(一)未签订施工合同且未结算的一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时,不应起算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2015年9月,甲公司将其承接的某建设工程转包给乙施工,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已于2016年2月交付业主使用,但甲

6、公司一直未与乙进行结算,其中甲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17年6月。2020年12月,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乙方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裁判要点:一审:工程竣工后未完成结算,双方均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清算的义务,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时,不应起算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甲、乙双方未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时间,故甲方以超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因甲方与乙方之间未进行结算,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故乙方主张剩余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二)因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有关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相应条款也归于无效,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不能确定,诉讼时效

7、尚未开始计算A公司与B公司所签桩基础施工合同无效,其中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相应条款也应归于无效,且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也未按约定付清工程款。B公司与A公司签署会签单确认工程总造价,实质是对B公司及关联单位的投入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所作折价补偿,会签单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也未作出具体约定,A公司也未能证实在工程结算后B公司向其催付工程款而其拒绝支付,B公司不可能知道其根据双方所作工程结算取得工程价款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在此情况下,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因此,原告H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A公司和B公司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

8、能成立,不予支持。(三)双方对工程总价款有争议未最终结算的,还有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的理由,均可以作为不能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而排除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综上,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当事人懈怠行使权利而对已形成法律关系的冲击,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性。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因此,权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并怠于主张权利,就成为了判断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拖欠工程款三年以上的不在少数,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后,发包方迟迟不办理竣工验收,办理了竣工验收又迟迟不办理结算,或办理结算中以各种理由扣减结算款,导致结算价要经过各种谈判协商博弈才能完成。所以项目未经最终结算,工程款的数额处于未确定状态,工程款的结算时间也就无法确定。在承包人的债权数额并未明确的前提下,其权利行使存在很大障碍,难以认定其权利受到侵害,亦难以认定承包人怠于主张权利。三、结论司法实际中,法院对于未经结算的工程追讨工程款案件中通常不起算诉讼时效,这既是对施工方的一种合理保护,也是对发包方拖延结算强势权利的种制约。当然,作为施工方不应躺在权利上睡觉,一是应该注意证据的保留,二是在发包人迟迟不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时候,及时起诉寻求法律保护。田胜超(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公司法,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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