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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及维修制度1 .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和维护管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办公用房原设计与建筑结构。2 .各单位在使用时发现房屋门窗、锁具、水电等物业设备设施损坏,以及下水道堵塞等问题,请及时报修。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具体包含:电梯、给排水管道(井)、泵房、水泵、照明设备、供配电系统、空调(压缩机除外)、热水器、有关标志(标识、指示牌等)、门锁、门牌、窗户玻璃及把手、窗帘、给排水接头、开关、水箱、卫生洁具、淋浴房、管道设施等;消防设施设备、中央空调、排烟及送风系统、安防监控、会议音响系统及强弱电系统等。如人为损坏,维修更换后其费用由该单位自行负责。3 .各单位不得擅自雇请人员进行公共物业设施维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单位自行负责。4 .各单位办公室门牌由机关事务局统一制作,如需在门牌中增加办公室信息(如主任办公室),请联系机关事务局统一制作样式规格。5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装修。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二次装修,请按相关程序报批,违规装修由违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