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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严肃性,防止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随意变更,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管理活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调整、修改和完善(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型式
2、等)。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因主材价格、人工工资上涨引起工程价款变化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国债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第四条项目招标后,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工程变更。1.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需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2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现场已发生改变,若继续按原勘察、设计文件实施会出现质量和安全隐患的;3 .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
3、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4 .勘察、设计存在缺陷(含勘察资料不能准确反映地质情况或设计深度不足)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5 .为节约工程造价优化设计的;6 .因政策调整、征地拆迁等原因须调整设计文件的;7 .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检查、自治区(市)领导调研视察、市政府文件(或纪要、备忘录)作出书面要求的;8 .非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及安全隐患的;9 .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允许变更的情形。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准确的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对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工程变更应该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程序。第六条为加强
4、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成立北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变更审批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市政管理局、司法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变更审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分类工程变更分为I类、11类和11I类。1. I类变更是指单次变更增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且累计增加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2. 11类变更是指单次变更增加金额100300万
5、元(含300万元)、累计增加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3. 11I类变更是指单次增加金额300万元以上、单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10%以上的变更。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和减少的,按照增减费用抵扣后的增加金额划分变更类别;不同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中的增减费用不可以抵扣,按照增加部分金额划分变更类别。第八条工程变更程序项目的建设(含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单位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研究变更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拟变更意见,并填写变更申请报告呈工程变更审批领导小组审批。涉及规划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获批后再
6、按本办法申报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变更原因、依据(含有关的会议纪要、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变更的项目和内容,比选方案,变更对工程规模、安全、工期、生态环境、投资的影响,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和预算文件等。所有类别的变更均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完善变更申请手续,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所有类别的变更均应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审核确认)报工程变更审批领导小组备案或审批。1.l类变更由建设单位加强管理,依法依规完善变更程序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分项目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并于每月5日前报变更审批领导小组备案。2. 11类变更由建设单位向变更审
7、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变更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小组成员,召开会议提出审核意见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方领导和专家,对工程变更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再由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副市长批准。3. III类变更由建设单位向变更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变更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小组成员,召开会议提出审核意见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工程变更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再由建设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第九条对11类和11I类变更中涉及紧急抢险、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直接报请行业分管副市长批准后,采取动态设计,在
8、抢险施工的同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报告变更领导小组,按程序完善审批手续。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初步设计文本等委托施工图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施工图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实施前按北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批准。工程变更经审批或备案后,变更造价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作为结算依据。该变更内容的中期计量支付比例为完成工程量的60%O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增加的
9、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概算内调剂解决。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符合北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中)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附上有关工程变更的审批或确认文件。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导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结算前将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一次性调整概算。未通过概算调整的项目,超过原投资概算部分造价,财政部门不予确认、拨款。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的责任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市财政局可不予核拨变更部分工程款,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2 .勘察单位未
10、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文件,勘察报告与工程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追究勘察单位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3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商,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设计单位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4 .审图单位己出具审查合格报告的项目,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追究审图单位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予办理工程变更。1.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擅自改变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内容的;5 .施工组织、材料和设备储备不合理等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量增加的;6 .合同文件中未明确约定,因红线范围内施工便道增加工程量的;7 .因现场施工排水组织不畅造成软土处理、积水排放等增加工程量的;8 .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土石方综合单价,施工过程中申请变更土石比的;9 .未取得县、区征拆部门书面证明材料,以征地拆迁原因申请工程变更的。第十四条交通、水利、林业、风景园林、照明等政府投资项目及县区政府(管委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之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变更审批领导小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