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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一、失职责任追究制是指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事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学院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二、失职的种类: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学院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经济损失的。5、在公务活动中严重铺张浪费的。6、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7、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8、其他失职类错误。三、失职责任追究及处理:1、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规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2、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3、在追究部门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