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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一、学生证、校徽为学生身份证件和佩戴标识,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涂改、污损,并应妥善保管,严防遗失、被盗。二、学生证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加盖注册章,方可继续使用。校徽应随时佩戴,以便保卫人员识别放行。三、按国家规定享受乘火车半价待遇的学生,必须准确填写乘车区间。学生家庭住址变动,须更改乘车区间,凭父母所在单位证明,经系办公室审查核准,到学生处办理。四、学生如不慎丢失学生证,须由本人书面报告,经系办公室审查并签署意见,向学生处申请补办。补发的学生证,应专册登记备查,并收取十元工本费。五、学生乱填、涂改乘车区间,或弄虚作假骗取两个学生证,或将学生证、校徽转借他人使用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六、校徽丢失不补。七、学生毕业、退学或转学离院时,应交回学生证、校徽,丢失者,应交付登记声明作废的广告费,否则不予办理离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