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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学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特制定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及校内从业人员。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第四条学校及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2、设置及完好情况;6、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7、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9、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11、食堂、灶间烟道季度清洗情况;12、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13、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五条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进展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
3、应不少于2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应加防火巡查。第六条学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宿舍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第七条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不安全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展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消防志愿者可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第八条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第九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
4、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第十条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第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二条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设应急反响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进展消防演练。学校校应建设由
5、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第十三条学校实验室应将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的种类、性质、数量、不安全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措施:1、事故附近的人员立即通知单位值班人员;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引导学生疏散第十五条接到报警信号后,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前去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校领导汇报,并立即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第十六条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
6、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学生疏散;4、安全防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5、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第十七条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十八条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播送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
7、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3、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第二十条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2、本单位火灾不安全性和防火措施;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
8、兼职消防辅导员。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以下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2、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4、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第二十四条学校应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播送、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应重点开展火灾不安全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第二十五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到达以下要求: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不安全性和防火措施;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不安全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