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请假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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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须有学院医务室或者医院证明(急诊病人可事后凭医院或医务室证明补假);请事假要有充足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不在校住宿。学生请假一律记入班级考勤。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由各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和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学生处审查和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一、一学期内,因病、事等请假时间累计达总学习时数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二、因慢性病或住院请假时间较长而需要休学的,必须由病人持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能保留学籍,病愈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和学院复查批准后,方可复学。三、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作旷课处理。四、学生请假期满到校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到班主任(辅导员)处销假。由院领导和学生处批准请假的学生必须到学生处销假;未按时销假者,作旷课处理。五、学生请假期满而未能及时返校,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作旷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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