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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蓄电池电机车运行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第一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条新购置和经过大、中修的电机车,必须经过机电科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三条电机车必须有专职检修工进行检查,对电机车实现“管、用、修”一体化,实行包机制,每台电机车必须明确维修责任人,定期检修电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四条电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操作电机车。第五条电机车司机必须待机车停稳、刹住闸后方可上下。司机离开座位前必须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第六条电机车不得抢道运行。电机车严禁在主运输轨道上、巷道口或压道岔停车而影响运
2、输。第七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在电机车无法在列车前方牵引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设专人指挥,方可进行顶车作业,且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挂好连接插销和三环链,且连接插销必须插到位。(二)顶车数量不得超过允许牵引的车数。(三)开车前,指挥专人必须对列车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发出行车信号。(四)指挥专人与司机紧密配合,必须站在列车侧前方5IOm范围内的安全位置,时刻观察列车运行情况及周围环境,发现异常及时发出停车信号并进行处理,以免伤人或碰伤各种管路、电缆线路等。凡违反上述规定按“三违”处理,凡出现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条电机车司机之间,严禁以车辆撞
3、击等非正规形式进行联络或作为联络信号。第九条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左右快速摇晃矿灯的方式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第十条巷道内装设路标和警标,电机车行近巷道口、碉室口、弯道、道忿或噪声大的地段,以及前面有车或者障碍时,都必须提前40m减速并长鸣警号,直到列车安全通过该区域。第十一条严禁不松闸就开车,严禁长时间空转或强行拖拽。第十二条电机车运行换向时,必须在电机车停稳后进行。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严禁在操作手把没有回零位时施闸;严禁停车时控制器换向手把不在零位。第十三条电机车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7条的规定,并做到“六不开”,即灯、
4、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第十四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股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第十五条列车运行中临时停车、发生车辆(机车)掉道、司机处理一般故障或事故时,必须打开照明和红尾灯。第十六条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司机每班接班开车前,将闸、灯、警铃、驾驶室门、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等检查一遍,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电机车。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及便携式甲烷传感器、驾驶室观察窗必须封闭。第十七条机车严禁超能力挂车,超挂车辆按严重三违考核。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电机车日常检修维护管理,损坏设备的要及时上报机电科,非正常损坏设备按原价进行处罚,凡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理。第十九条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一次,并有试验记录。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第二十条对于违反以上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造成影响的轻重程度,对单位或个人,减发薪酬100-500元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