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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处关于审计项目职责规定一、总则第一条审计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的作业标准应符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二条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质量把控,同时要兼顾效率,各类角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分工进行作业,承担相应职责,按时完成任务。第三条审计项目组成员构成通常包含审计组组长、主审、一般审计人员(协审)。二、职责第四条审计处主要领导负责全局管理和各项目的协调安排工作,选派项目组长、主审、组员,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有效授权,从总体上督促项目实施并给予相应指导,审定审计报告。第五条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总体把控,审核审计工作方案,协调各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督促、
2、检查、指导审计实施的进程,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把关。第六条主审人员负责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开展工作,与被审计单位妥善沟通,复核工作底稿,根据工作底稿分析问题,对于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论证查实,及时向组长汇报项目进展和有关重大事项,撰写审计报告,对审计项目进行归档整理,落实审计整改。第七条审计人员(协审)按照方案及主审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审计通知书、收集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调查取证、撰写基础工作底稿和汇总底稿、校对审计报告、发送和收回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等。三、附则第八条上述职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审计项目组成员应通力配合完成工作任务。第九条以上规定解释权归审计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