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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预留印鉴及电脑验印管理办法(节选)第十八条印鉴校验。(一)印鉴校验的对象。1、收到客户已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的票据、结算凭证、证明等。2、内部传递的凭证,包括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等。3、收回我行之前签发的票据、结算凭证,如银行汇票等。4、收到客户已加盖公章的会计结算资料,如申请表(书)、授权书等。(二)印鉴校验的要求。2、网点接到需要检验印鉴的票据或凭证,操作电脑验印系统自动校3、自动校验印鉴不通过时,可采取进行电脑核印的手工验印。4、如果电脑验印系统自动校验和手工校验两种方法都确认该印鉴与6、已开通电脑验印的网点校验印鉴必须全部采用电脑验印系统进行第二十六条挂失后重新预留印鉴。(一)客户重新刻制印鉴并补办新印鉴卡时,单位的新预留印鉴卡的背面必须加盖该单位公章,个人的新预留印鉴卡的背面必须由存款人本人签名。(二)柜员按客户新预留印鉴卡上确定的启用日期在大集中系统办理印鉴解挂,但启用日期必须为受理日的次工作日后。柜员必须确保支行营业部必须在启用日期前收到新印鉴卡并录入电脑验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