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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村(居)集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案(样式)*村(居)集体盖章日期:年月日第一条为提高集体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的通知(文号:*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村(居)集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第二
2、条符合以下条件纳入本方案适用范围。(一)属于本村(居)集体成员;(二)已参加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三)其它条件。1. 2. 3. 第三条参加本方案的程序。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集体成员,通过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确定,并进行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加入本方案(以下称补助对象)。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退出本方案。(一)不再属于本村(居)集体成员;(二)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三)其他条件。1. 2. 3. 退出补助方案的,应告知本人并在本村(居)公布。第五条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完成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以下标准享受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城
3、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对应年度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年补助标准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变化,结合本村(居)集体的经济状况变化,适时变更。第六条集体补助资金来源。由本村(居)集体筹集。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资金来源渠道不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第七条补助程序。对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天,无异议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金和名单、补助标准。未通过公示的拟补助对象,不纳入当年补助对象范围。第八条参加本方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集体补助的基本情况;2. 3. (二)义务。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
4、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配合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集体提供变动情况。第九条集体补助的中止和恢复。村(居)集体出现可支配收益变化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集体补助时,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确定,可以中止集体补助。再次具备补助条件后,恢复实施集体补助。第十条集体补助归属。集体补助全部计入补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权益归属补助对象个人。补助对象户籍转移的,已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集体补助,按国家和省规定转移。第十一条方案的变更和终止。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变化,以及本村(居)集体经济情况,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变更或终止本方案。第十二条争议处理。补助对象对集体补助存在异议的,按本村有关争议、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村规民约)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第十四条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村(居)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