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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能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能源公司党委各级党组织。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由能源公司党委工作部统一负责。第五条能源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日常工作。第三章党费收缴笫六条每个党员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因特殊情况不能交纳党费的可以委
2、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七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税后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奖金等)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IoOOO元(含IoOOO元)者,交纳1.5%;100OO元以上者,交纳2%o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标准交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第八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
3、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第九条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交纳具体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党费按规定逐级上交。第十一条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O元以上的党费,按照规定和程序转交中央组织部。由党委代收(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逐级上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该党员出具收据)。笫十二条党组织
4、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三章党费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党费由各级党组织工作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组织承担党员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能源公司党委工作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党费,实行会计、出纳分设。第十五条党费实行专户管理,党费管理要在银行建立对公账户。党费账簿归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
5、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第十六条能源公司直属党委(总支)没条件建立对公账户的,可由同级财务部门代管。第十七条各级党委(总支)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笫十八条党支部每季度向上级党委(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第十九条各直属党委(总支)每半年向能源公司党委缴纳党费,党委工作部组织部门负责向上一级组织部缴纳党费。第二十条直属党委(总支)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60%向能源公司党委上缴党费。40%由基层党组
6、织自行支配使用。(一)培训党员;(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二十二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笫二十四条党费管理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使用正式发票入账。凭证及账目要清晰、规范。通过银行转账的收据须有财务专用章,严格党费审批手续,执行党费审批党委书记一支笔签字。第
7、二十五条党赛收支结存情况表。应根据党费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做到账表相符,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二十六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各基层党委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工作部每年向公司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在党务公开栏内或网页上予以公开。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第二十七条各党支部应按要求建立党费收缴台帐、党员工资花名册、党费收缴账簿等相关资料。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对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神乌党发(20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