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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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规范乡镇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乡镇船舶系指未纳入法定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管理,经乡镇(街道)备案并纳入乡镇安全监管的船舶。(三)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过渡、只减不增”原则。(四)辖区内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负属地监管责任。二、机

2、构设置(一)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按照每50艘配备不少于1名管理人员的规模配足工作人员,负责乡镇船舶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二)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乡镇船舶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正常运行。(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配合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三、备案管理(一)应纳入乡镇船舶备案管理的船舶类型:1.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及其养殖辅助、港区渔业生产服务且船长小于12米的乡镇涉渔船舶;2 .用于交

3、通客运、货运运输辅助且船长小于5米的乡镇涉交通船舶。3 .用于水上观光旅游及辅助且船长小于5米的乡镇涉旅游船舶。4 .用于体育运动及辅助且船长小于5米的乡镇涉体育船舶。超出以上范围的各类船舶不得纳入乡镇船舶备案管理;没有动力的泡沫艇、泡沫排、泡沫筏不纳入备案管理。(二)乡镇船舶备案严格遵循“分类管理”原则,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应对已纳入管理的乡镇船舶进行全面排查、仔细甄别,确保船舶备案类型与船舶建造用途相符。对船舶实际用途与备案用途不符的,应重新备案或撤销备案。(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乡镇船舶,应向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提交备案(附件1)o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应组织人员对提交备案的船舶进行查

4、验、评估,并出具泉州市乡镇船舶适航评估意见表(附件2)。(四)经查验、评估合格的乡镇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以下材料,由所在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核发泉州市乡镇船舶备案管理卡(附件3)。1 .泉州市乡镇船舶适航评估意见表2 .泉州市乡镇船舶备案表3 .船舶所有者身份证明4 .船舶驾驶人员职务证书5 .安全承诺书6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船舶照片(正横、侧前和正后方向各一张)。(五)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应为船舶刷写船舶识别号或者制发识别牌,并将刷有船舶识别号或识别牌的全船照粘附在备案管理卡上。(六)乡镇船舶识别号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1.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规范化简称;2,乡镇船舶所在乡镇(街道

5、)规范化简称,取第一个汉字;第一个汉字与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重复的,取前两个汉字;3 .所在村(居、社区)规范化简称;4 .顺序号由4位数的数码组成(首位1为涉渔船,2为涉交通船,3为涉旅游船,4为涉体育船)。(七)乡镇船舶不得买卖,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行控制。(八)已备案的乡镇船舶,因拆解、报废、损毁等原因灭失的,应填写泉州市乡镇船舶注销备案表(附件4),向所在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或更新改造。超过半年未办理注销的,由所在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公告注销。四、船舶管理(一)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应当为乡镇船舶规划集中停泊点,在指定的码头、港口、澳口停泊,每艘乡镇船舶只能登记1个停泊点。(二

6、)乡镇船舶核定航行作业范围为县域海域距岸5海里范围内,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根据实际予以明确公布。(三)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应每年度组织一次船舶安全评估,未达到安全出航条件的船舶禁止出海航行作业。(四)乡镇船舶必须安装船舶定位终端设备,终端信息纳入各地乡镇船舶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规定配齐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确保船舶满足适航条件。(五)乡镇船舶核定人员不得超过2人,船长应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五、安全管理(一)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对乡镇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其船舶、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二

7、)乡镇船舶航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作业,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不得夜航;2,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管制区等限制海域航行作业;3 .进出港必须履行报告手续;4 .临水作业应穿戴救生衣;5 .含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当集中收集岸上处理;6 .服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指挥调度。(三)拒不服从统一管理的乡镇船舶,所在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禁止其离港、责令停航和限期整改等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罚:1 .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定位终端等安全设备的;2 .未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3 .超核定人数航行作业的;4 .搭载易燃、易爆、化学

8、危险品的;5 .超抗风力出海航行作业的;6 .未按指定停泊点进行停泊或者超出核定作业区域作业的;7 .未服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特殊时期统一指挥调度的;8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其他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的情形。(四)乡镇船舶存在以下情况的,由所在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撤销备案管理,并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取缔拆解:1.未在公布时间内进行备案的;2,未服从管理跨县域海域作业,被其他地区抓扣的;3 .经责令停航、整改仍擅自出海作业,或多次(一年内3次及以上)被责令停航或限期整改的;4 .擅自非法改造的;5 ,擅自改变船舶用途的;6 .擅自拆卸定位终端设备的;7 .其他依法应予以取缔的情形。六、部门职责

9、(一)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应指定具体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居)、船舶所有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指导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2 .牵头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3 .组织对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船舶备案、管理情况开展督导检查。4 .负责建立乡镇船舶信息化管理平台。(二)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0、1.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镇船舶的备案和日常安全管理,配足乡镇船舶管理人员。2 .负责乡镇船舶信息化管理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动态监控、预警和救援体系,推动乡镇船舶网格化、一体化管理。3,负责乡镇船舶调查摸底工作,掌握辖区内乡镇船舶用途、技术参数、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建立“一船一档”,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数据库。4 .建立落实“定人联船”“依港管船”、进出港报告等管理机制,依托乡镇船舶网格化监管体系,督促、指导包村干部、村(居)干部、网格员、船管员等落实乡镇船舶管理工作。5 .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6 .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

11、1次乡镇船舶从业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乡镇船舶开展年度安全评估。7 .建立完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和防范台风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恶劣天气禁航决定;组织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8 .开展平安建设创建工作,确保乡镇船舶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运营经费“四到位”。9 .支持鼓励乡镇船舶实行公司化或法人社会组织(含合作社、协会等)统一管理;支持鼓励乡镇船舶出海人员购买意外保险。(三)村(居)委员会对管辖区域内乡镇船舶管理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所在村(居)乡镇船舶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落实村级管理网格职责,指导网格员加强服务,及时将天气海况信息通报乡镇船舶所

12、有人和驾驶人员,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掌握船舶动态、航行状态等。2 .督促落实本村(居)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和业务培训。3 .负责完善村(居)所在地的指定停泊点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4 .负责与本村(居)乡镇船舶船主签订船舶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督促落实。及时报告及协助制止非法建造和改装乡镇船舶。5 .在台风、恶劣天气等气象灾害期间,禁止辖区乡镇船舶出海作业。在上级部门发布返港避风指令时,组织指挥辖区乡镇船舶在指定的时间内返港避风,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6 .配合开展乡镇船舶执法检查活动。(四)各相关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指导、协助做好乡镇船舶管理

13、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1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健全完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明确、理顺各级各部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工作。2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将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3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协调、督促指导乡镇船舶水上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工作。4 .公安(海防)部门(1)负责落实乡镇船舶信息、作业人员信息报备工作。(2)指导镇、村做好作业人员

14、出海管理。(3)负责乡镇船舶及相关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4)依法打击乡镇船舶违法犯罪行为和船舶修造企业违法活动。5 .渔业部门(1)指导涉渔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有关制度,协助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依法查处涉渔乡镇船舶违法行为。(2)依法查处涉渔乡镇船舶擅自改变船舶用途、超核准海域作业等违法行为。(3)指导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建立乡镇船舶信息化管理平台。(4)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镇船舶集中停泊点规划布局。6 .交通部门指导涉交通(内河)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涉交通(内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有关制度,协助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

15、培训,依法查处内河通航水域运输船舶违法违规运输行为。7 .文旅部门指导涉文旅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涉文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有关制度,协助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行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8 .体育部门指导涉体育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涉体育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有关制度,协助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行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9 .海事部门(1)指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船舶登记造册及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休闲旅游船舶的属地安全管理和行业监管。(2)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乡镇船舶水上交通违法行为。(3)依法查处乡镇船舶擅自改变船舶用途、超核准海域作业等违法行为。(4)组织协调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工作。10 .海警部门依法查处乡镇船舶擅自改变船舶用途、超核准海域作业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乡镇船舶海上违法犯罪活动。11 .工信部门依法负责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管理,防止船舶修造企业非法建(改)造船舶。12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厂(点)。七、附则(一)本规定所称船长的认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具有贯通主甲板的乡镇船舶,无完整图纸资料的,船长依照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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