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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沿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
2、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具体由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实施管理。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按100%进行取样。(一)建设工程的孔桩试件,必须每一个孔桩现场进行见证取样;(二)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基础、柱、剪力墙、梁、板;(三)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四)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五)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六)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
3、浆的水泥;(七)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八)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九)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十一)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六条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第七条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接样人员应由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八条以上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接样人员必须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
4、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试件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标识和封志必须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第十一条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必须作见证记录,见证记录与试验报告一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第十二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送检单位必须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必须要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必须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检测。第十三条
5、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并加盖公司章(注:不得加盖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印章)。第十四条发现见证取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检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对其进行检验或检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责任方在限期内进行处理,处理后必须重新验收方可进行下步施工。第十五条取样人、见证人、检测人员不履行岗位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造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见证取样检验检测业务。承担工程质量见证取样的检测单位,不得与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业主有经济关系或隶属关系。第十七条未按本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必须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该工程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全面检测,方能进行相关验收,否则不予验收。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