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R-WI-031检举人保护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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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举人保护管理程序制定部门制定/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文件发行栏修改履历序号tfr.早T版次制定或修改内容日期1全部AO新制定20XX-03-06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程序。2.0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检举人身份保密和预防打击报复。3.0定义无4.0权责4.1人力资源部是受理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和预防打击报复的主管部门。4.2各部门配合供应商和员工举报的调查,保护检举人。4.3供应商及员工应遵守保密义务,履行检举人职责。5.0管理程序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部门,应

2、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5.2公司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5.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5.5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

3、不适用前款规定。5.6人力资源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通过公示栏、告知函等方式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意见箱等。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定期开启并做好意见箱开启记录。5.7人力资源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5.7.1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15日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5.7.2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10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5.7.3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本款

4、规定。5.8举报人对人力资源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5.9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举报案件,应依法办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5.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行政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法定机构追究刑事责任。5.11人力资源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人力资源部或其上层主管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6、相关记录意见箱开启记录.7、参考文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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