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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1987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十个部委联合发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560号)的精神,为促进汽车更新换代,节约能源,保障交通安全,提高运输效益,改善车容车况,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到期必须办理报废更新手续:1、载重货车已使用十二年或行驶五十万公里的;2、矿山特种车已使用十年或行驶四十万公里的;3、客车或摩托车已使用十四年或行驶七十万公里的;4、其它车辆已使用十三年或行驶五十五万公里的;5、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公布报废使用的车种、车型。二、符合下列条件之
2、一的车辆,可办理报废更新手续:1、车辆使用已超过八年的;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3、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4、车型陈旧的进口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5、排污量、噪音都已超过国家标准,无法修复的;6、油耗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旧车转籍更新手续:1、客车使用不满九年,或其它车辆使用不满八年;2、车辆设备状况较好的。四、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车辆具体使用情况,由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定期公布必须报废更新的车辆厂牌型号。五、除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和矿山特种车辆按国家经委、国家物
3、资局、公安部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充规定的通知(经机(1987)328号)办理外,已达最高使用年限的车辆,应按年度检验规定的期限,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更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一律交回牌证,注销档案,不予办理更新手续。六、办理车辆报废(转籍)更新手续,应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申请表,单位申请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个人申请的,需经工作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七、报废的汽车或摩托车,一律送拆车站(厂)解体处理。更新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等主要总成应基本齐全、不得自行拆解、转卖。已办理转籍更新的车辆,原则上不准在本市复驶;已领过外省市
4、车辆牌证的车辆,不准转入本市。八、对收购的报废汽车,拆车站(厂)要及时进行解体加工。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的主要件必须作废钢铁处理。禁止出售报废旧车和总成,对尚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可以作价出售,但严禁拼装整车倒卖。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报废或拼装车辆,违者由市公安局和市工商管理局予以处理。十、旧车报废或转籍后,除购买生活用车需经控办批准,购买400CC以上摩托车需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批准外,其它车辆可直接向汽车销售部门购买。购车后,车主可凭旧车报废(转籍)单、购车发票或部级调拨单、车辆合格证等证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新车申领牌证手续。十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在次月五日前向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提供上月汽车更新情况资料(具体办法由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和市公安局交通处商定),以便开展正常工作。十二、旧车更新的车型,一般应为同类型车,即:客车换客车;货车换货车;摩托车换摩托车;汽油车换汽油车;柴油车换柴油车。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